关于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油田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油田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油田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库尔勒石油石化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21′8.90″,北纬41°52′17.29″。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35万吨/年伴生气分离单元、20万吨/年石脑油芳构化单元;二期建设2000立方米/小时甲醇制氢单元、20万吨/年石脑油加氢精制单元、10万吨/年碳五醚化单元和400吨/年硫磺回收单元;三期建设30万吨/年丙烷脱氢单元、15万吨/年聚丙烯单元。2.储运工程:一期建设2个常压罐区、1个危险废物专用常压罐区、1个液化烃罐区;二期建设3个常压罐区,1个液化烃罐区;三期建设2个液化烃罐区、1间综合仓库(含成品包装)。3.公辅工程包括中心控制室、化验室、循环水站、导热油炉、火炬系统、供电、供水、供热系统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投资约为298383.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916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7%。
二、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油田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19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62号),本项目符合巴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巴州库尔勒石油石化产业园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伴生气分离单元、石脑油芳构化单元、石脑油加氢单元、甲醇制氢单元各塔釜干气进入工艺加热炉燃烧、补充天然气+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丙烷脱氢单元各塔釜干气进入两台工艺加热炉燃烧、补充天然气+低氮燃烧处理后分别通过40米、55米高排气筒排放,脱氢废热锅炉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处理后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排放限值要求,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限制要求。聚丙烯单元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要求。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的基础上,企业应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主动落实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经批准的《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措施及排放限值承诺,进一步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中关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机废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洗和生物滴滤除臭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污染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装卸区及储罐区有机废气经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甲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表6标准限值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甲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伴生气分离单元工艺废水、芳构化单元工艺废水、硫磺回收单元工艺废水、碳五醚化单元工艺废水、丙烷脱氢单元工艺废水、聚丙烯单元工艺废水、化验室排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送污水处理站经“格栅+二级气浮+水解酸化+A/0 生化处理+沉淀池”处理后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与循环水排水、回用水站排水一同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锅炉排水及脱盐水站排水送回用水站经“絮凝+沉淀+过滤+超滤+二级反渗透”处理后净化水回用于循环水补水,回用水站排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危废暂存间、原料、产品、中间储罐罐区、事故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项目产生的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分类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回用水废超滤膜、反渗透膜、脱盐水废离子交换树脂、脱盐水废超滤、反渗透膜、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交由厂家回收;废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回用水站物化污泥等一般固废送至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处置。脱硫废碱液、废催化剂、废瓷球、废分子筛、废蓄热材料、废脱硫吸附剂、废惰性颗粒、废活性炭、废矿物油、污水处理站气浮池污泥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重点区域检查,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紧急切断系统、消防等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罐区四周设置围堰,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八)该项目正常投产3至5年内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能源循环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研究制定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方案,定期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和清洁生产审核,确保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11/7a5d1567255242e8b75ac5b9d045f1b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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