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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辰丰碳素有限公司绿色节能一体化 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辰丰碳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辰丰碳素有限公司绿色节能一体化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辰丰碳素有限公司绿色节能一体化试验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2′34.37″,北纬44°52′31.5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包括20万吨预焙阳极生产系统、6万吨石墨电极及2万吨石墨化阴极生产系统。其中20万吨预焙阳极生产系统建设内容包括阳极煅烧车间、生阳极车间、焙烧车间、返回料处理车间及其相关辅助设施;6万吨石墨电极及2万吨石墨化阴极生产系统建设内容包括石油焦车间及转运(与阳极共用)、石油焦煅烧车间、沥青熔化车间(与阳极共用)、沥青车间(与阳极共用)、沥青熔化车间(与阳极共用)、液体沥青储运(与阳极共用)、炭电极制糊成型、阴极制糊成型、返回料处理、1#焙烧车间、2#焙烧车间、3#焙烧车间、1#石墨化车间、2#石墨化车间、机加工及成品车间、耐火材料库及炉修车间、晾极库和固废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及相关辅助设施。本项目总投资2241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27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15%。

  二、根据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辰丰碳素有限公司绿色节能一体化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73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61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在各产尘点(石油焦车间及转运车间、阴极生焦仓、阳极生焦仓、固体沥青库、阴极煅烧炉上料、阳极煅烧炉上料、阴极煅后焦出料及煅后焦仓、阳极煅后焦出料及煅后焦仓、阴极中碎筛分、阳极中碎筛分、阴极配料、阳极配料、阴极返回料处理、阳极返回料处理、阴极填充料加工、阳极填充料加工、阴极焙烧辅助加工、阳极焙烧辅助加工、石墨化辅助加工、机加工、阳极组装车间等各工序)配套安装集尘系统和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67根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 25465-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沥青熔化及储罐废气采用1套“电捕焦油器+蓄热式热力焚化炉(RTO)”处理系统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排放浓度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 25465-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蓄热式热力焚化炉(RTO)辅助燃料煤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 25465-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墨电极及阴极生产系统与预焙阳极生产系统石油焦煅烧共用1套煅烧烟气净化系统(SNCR+余热锅炉降温+石灰石-石膏法湿法脱硫系统+湿式电除尘),煅烧炉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 25465-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墨电极及阴极生产系统混捏机、成型机配套烟气收集设施,收集后烟气采用2套焦粉吸附+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通过2根54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沥青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 25465-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预焙阳极生产系统混捏成型工序设1套集气系统,烟气经收集后采用焦粉吸附+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通过1根54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沥青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 25465-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石墨电极及阴极生产系统焙烧炉配套干法高效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设施(DSNCR)(炉内)+喷雾冷却塔+电捕焦油器处理,处理后废气和石墨化炉共用1套烟气净化系统,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 25465-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预焙阳极生产系统焙烧炉配套安装干法高效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设施(DSNCR)(炉内)+喷雾冷却塔+电捕焦油器,经处理后进入烟气净化系统,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氟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 25465-2010)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苯并[a]芘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含修改单)表6无组织排放限值,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及沥青烟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脱硫废水依托其亚集团的新疆兴立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其亚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危废暂存间、导热油炉储罐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和灰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及灰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电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11/9389c04058c7441ab894ce3123c685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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