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环保产业资源化循环经济综合利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宏牛(乌鲁木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绿色环保产业资源化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绿色环保产业资源化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北部产业园区(乌鲁木齐准东产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15′37.563″,北纬44°51′1.29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以工业含盐废物和残渣为原料采用高温热解氧化+溶解技术无害化处置含盐废物后,经离子膜电解等工艺过程,生产液氯和其他化工产品。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配料区、含盐危险废物高温热解氧化车间、除杂、化盐、分盐区等组成的废盐处置单元;由一次盐水精制工序、二次盐水及电解工序、氯气处理和事故氯处理工序、液氯及包装工序、氢气处理和盐酸工序、蒸发片碱工序、片碱包装等工序组成的离子膜电解单元。2.储运工程,包括含盐危险废物仓库、罗钾废盐仓库、成品库房、罐区等。3.公用及辅助工程,包括烧碱冷冻站、循环水站、公用工程站(内含脱盐水站、空压制氮站)、变配电站导等配套设施、综合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专家楼等。4.公用工程,包括供排水系统、供暖(热)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等。5.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设施、降噪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本项目总投资18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7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26%。
二、根据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绿色环保产业资源化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18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58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设置的6套高温热解炉+高温过滤器应按套配置废气处理装置,热解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氨、一氧化碳、砷、镉、铅、锌、铜、镍、锡、锑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经燃烧室+余热锅炉(SNCR脱硝)+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式洗涤塔处理后通过3根50米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元明粉干燥废气,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废氯气处理装置碱洗尾气,主要污染物为氯气,经两级碱液吸收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合成及盐酸装置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氯化氢,经降膜吸收+碱液吸收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片碱包装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采用水幕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蒸发固碱装置熔盐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氯气处理装置碱洗尾气、氯化氢合成及盐酸装置废气、片碱包装废气及蒸发固碱装置熔盐炉烟气经上述措施处理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仓储废气及废盐破碎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及有机物,破碎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含盐危险废物仓库废气一起经碱洗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装卸区罐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氯化氢和硫酸雾,采用碱喷淋塔处理,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防控措施,建立巡回检查、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账和信息反馈制度。含盐危险废物仓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包装、分类存放,缩短贮存时间。含盐危险废物仓库全封闭式设置,安装抽气装置使贮存车间形成并保持微负压,收集的废气由“碱喷淋+活性炭吸附系统”进行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以防止仓库废气向外部逸散。在物料的装卸、运输过程中采用密闭管道和封闭接口,储罐外壳使用隔热材料,降低储罐温度;罐区废气采用碱洗喷淋塔处置。采取上述措施后,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氯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含盐危废仓库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热解炉烟气洗涤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盐泥压滤水、硫酸钠溶液蒸发冷凝水、硫酸钠离心废水全部回用于化盐工序,不外排;膜再生废水、螯合树脂再生废水、离子膜电解单元盐泥压滤水、片碱冷凝水、氢气洗涤水、片碱包装工段除尘废水,经中和处理后回用于化盐工序及一次盐水精制工序;氯化氢尾气处理废水,罐区及装卸区废气洗涤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站废水全部作为循环水补水,不外排;循环水排水,除部分回用于车间地面冲洗外,在经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含盐危险废物仓库废气洗涤废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废水,经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污水纳管要求(《污水综合排放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进入乌鲁木齐准东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含盐危险废物仓库、含盐危险废物热解区、除杂化盐区、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罐区及酸碱装车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提高防渗等级,加大防渗层厚度,增加防渗措施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分类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热解炉烟气收集飞灰、废活性炭、废过滤膜(离子膜)、压滤洗涤工序产生滤饼、盐水精制工序产生废螯合树脂、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处置。危废贮存场所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离子膜烧碱工段盐泥等需进行危废属性鉴定的,应按照鉴定结果妥善处置,完成鉴定前应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进行管控。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重点区域检查,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紧急切断系统、消防等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罐区四周设置围堰,加强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能源循环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研究制定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方案,定期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和清洁生产审核,确保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11/3ffc29e2ba9c4bd490c57f0f0ec4b74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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