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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亿米革基布及毛巾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亿米革基布及毛巾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亿米革基布及毛巾生产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纺织服装配套暨冀疆合作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18′18.58″,北纬41°30′29.75″。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租用库尔勒纺织服装配套暨冀疆合作区针织印染产业园现有标准厂房建设4条生产线,年产1亿米革基布及1.5万吨毛巾布。本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65万元,占总投资的5.1%。

  二、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1亿米革基布及毛巾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79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60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巴州库尔勒纺织服装配套暨冀疆合作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革基布定型废气采取“二级水喷淋+静电吸附除油收集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革基布起绒、剪毛废气采取二级复合圆笼过滤措施,通过15米高 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毛巾布坯布定型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毛巾布烘干工序采用全封闭烘干设备,天然气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毛巾布成品定型废气采取“二级水喷淋+静电吸附除油”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产臭单元废气采取“喷淋塔+等离子光氧一体化”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改扩建标准的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高浓度废水经项目一期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4293-2020)中表2要求后,通过园区排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低浓度废水全部排入新建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4293-2020)中表2要求后,部分通过园区排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余废水达到《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中附录C中表C.1漂洗用回用水水质要求后回用于生产清洗工段。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染色车间、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固废暂存库、污泥暂存间和事故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11/7267aa84c5c6455f8b8424d25bfc7c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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