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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克拉苏气田博孜19产能建设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克拉苏气田博孜19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克拉苏气田博孜19产能建设项目(一期)位于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5′31.81″,北纬41°41′37.8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井场及管道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博孜1901采气井场1座,新建集输管线3.5千米。2.公辅工程,配套建设仪表、电气、通信、防腐、建筑、结构等相关辅助设施。3.环保工程,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固体废物处置、环境风险防范、生态恢复、防沙治沙等工程。4.依托工程,包括博孜天然气处理厂和哈拉哈塘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本项目总投资90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1.47%。

  二、根据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克拉苏气田博孜19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90号),本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塔里木油田“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通过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统筹现有道路、限定车辆路线、加强挖填施工管理等控制占地影响范围,减少工程临时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项目在选址、施工作业时,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施工土方全部用于管沟回填和平整,严禁随意堆置;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运营期加强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退役期做好设备退出及固井、封井工作。落实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措施,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避免在大风天气作业,提高施工效率,减少裸地暴露时间,物料遮盖;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进出车辆减速慢行,定期检修,燃用合格油品。运营期油气开采、集输全过程采用密闭工艺,并对井场内的设备、阀门等进行定期检修。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管线试压废水属于清净废水,试压完成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博大采油气管理区公寓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运营期采出水随油气混合物输送至博孜天然气处理厂处理,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后回注地层;井下作业废液采用专用废水回收罐收集,运至哈拉哈塘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处理。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提高工艺过程自动化水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本项目环境风险纳入现有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范围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本项目所在区域属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等规定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沙治沙措施,并持续动态优化调整各项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防沙治沙措施落实之前项目严禁投入运行。

  (八)项目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管线,严格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开展固井、封井工作,防范次生风险和防止污染。同时,及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等要求,落实退役期生态恢复及防沙治沙措施。

  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五、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土壤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拜城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拜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11/8a47e98cf97e464297ecbc7b04996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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