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工艺升级和浸出渣无害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工艺升级和浸出渣无害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工艺升级和浸出渣无害化综合利用项目位于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A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48´19.1",北纬43°54´2.2"。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年处理混合金精矿49700吨;搭配处理浸出渣16300吨。主要产品为金焙砂45635.68吨/年、硫酸36716吨/年。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原沸腾焙烧车间;新建焙砂仓系统;新增焙烧循环水系统;其他设备及生活设施全部利旧,技改后仅焙烧和制酸工序继续运行,提金炼金工序全部停用。工程总投资161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43%。
二、根据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工艺升级和浸出渣无害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3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对《报告书》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57号),该项目符合自治区和伊犁州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运营期含酸废水在车间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回水槽进入厂区回用水系统,不外排。循环排污水通过管网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焙烧车间、制酸车间、罐区、事故应急池、输送管线、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加强防渗施工监理,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定期洒水抑尘,物料堆放时篷布遮盖,运输车辆采取限速、限载、加盖篷布等措施,严禁大风天气施工。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焙砂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砷、铅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焙烧烟气经“收尘(表冷+旋风除尘+电收尘)+制酸+钠法脱硫+电除雾”处理后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限值要求,二氧化硫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限值要求。氮氧化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通过焙烧炉进料口等设置集气罩,保持烟气收集系统微负压,粉状物料运输采取密闭措施,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控制措施后厂界颗粒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优先回收利用,剩余部分集中清运,合规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运营期收尘灰经收集后与产品金焙砂一起外售至有色集团内其他公司进行后续提金。废水中和渣暂存于厂区临时堆渣场,定期清运至尾矿库。废钒触媒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水中和渣及废钒触媒等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对高噪声设备加装消声、隔音设施,做好厂区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修复措施。根据《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目前项目区域内预留空地、厂区、精矿堆场、化验室及区域尾渣库点位存在重金属砷超标,主要来源涉及大气沉降和垂直入渗等,须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源头上降低大气沉降对土壤的影响;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切断污染物垂直入渗途径。你单位须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管控,并开展土壤修复工作,严禁项目运营后进一步加重土壤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运营期的巡检,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池及硫酸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
(七)严格按照跟踪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七、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7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9/140f6d1dfa3146c3ac896561908e8e8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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