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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120t电炉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3-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120t电炉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所附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120t电炉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区新安特钢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35′44.83",北纬44°17′22.0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改,拆除现有2座75吨电炉、2台80吨精炼炉、1套4机4流、1套5机5流连铸机及配套设施,新建120吨电炉炼钢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技改完成后控制产能为生产合格钢坯40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炼钢车间和轧钢车间。炼钢车间内新建120吨电炉和120吨LF精炼炉各1座,自动加料系统1套,将原有1套4机4流和1套5机5流连铸机改建为1套6机6流连铸机。轧钢车间内改建原有Φ600棒线连轧机1套,保留高线轧机机组1套;2.辅助工程,包括新建制氧车间1间、依托改建循环水泵房和配电室,利用原有循环水池、维修车间等;3.储运工程,包括改造1座废钢原料堆场、新建1座成品库房、部分新建厂内道路、依托原有危废暂存间;4.公用工程,包括依托新建供电系统、依托改建排水系统,供热、给水等依托现有系统;5.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及固废处置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9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76万元,约总投资的3.1%。

  二、根据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新安特钢有限公司120t电炉产能置换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5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76号),项目符合昌吉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2021年第14号对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公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新自然资用地〔2021〕451号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批复。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出具了承诺函。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严格控制产能的前提下,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电炉冶炼一次烟气主要污染物中颗粒物经“第四孔排烟+密闭罩+屋顶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二噁英经“废钢分拣预处理+烟气急冷+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55米高排气筒排放。电炉二次烟气及精炼炉烟气主要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和氟化物,经密闭罩+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钢渣处理热闷工艺废气主要污染物中颗粒,经湿电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钢渣处理破碎磁选废气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经脉冲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噁英和氟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轧钢加热炉使用清洁燃料,安装低氮燃烧器,加热炉废气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采取选用密封性能良好设备和管件、定期检修设备和管线、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采取措施后,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周边绿化,冬季储存于现有4000立方米储水池。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确保厂区下游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冶炼除尘灰、废油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滤袋、在线监测设施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冶炼钢渣、废耐火材料、废电极头、氧化铁皮、连铸定尺切割断头废钢、金属剪切废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优先回收利用,其贮存、填埋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危废贮存及运输工作流程;做好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厂区环境应急工程,采用可靠密封技术和设施、重点区域设置消火栓和紧急喷淋器,强化关键设备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应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项目投产稳定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六、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2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3/051e26a4bcbf491da4dc6e793922ff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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