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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伊犁伊宁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论证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

  2022年11月12日-13日,我厅在乌鲁木齐市召开《新疆伊犁伊宁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论证会。自治区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共9人组成论证小组(名单见附件)听取了《报告书》编制单位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经认真讨论、研究,形成如下论证意见:

  一、200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疆伊犁伊宁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430号)。2007年1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关于新疆伊犁伊宁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7〕495号)。随着伊宁矿区北区勘探开发趋于成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北区又单独进行规划,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4〕1549号批复了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出具《关于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8〕118号)。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单独开展,本次《报告书》仅针对伊宁矿区南区进行跟踪评价。截至目前,伊南矿区规划方案未发生太大变化,仅中小型煤矿开采区规划方案发生了部分变化,将中小型煤矿开采区内除山鑫煤矿外区域资源进一步整合为伊泰伊犁矿业公司煤矿。2020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伊犁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开采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复函》,原则同意伊犁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开采区资源整合方案调整,以山鑫煤业公司采矿权南部边界为界,将整合区划分为两个煤矿,北部为山鑫煤业公司煤矿(60万吨/年),南部为伊泰伊犁矿业公司煤矿(450万吨/年),规划总规模510万吨/年。

  伊宁矿区规划批复以来,南区仅伊犁一号矿井进行了开发,矿井设计规模为100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期间实际开采规模925万吨/年,选煤厂暂未建设,计划2025年配套建成选煤厂,选煤厂设计建设规模1000万吨/年。

  二、《报告书》在调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及演变趋势分析,对原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对比评估和环保措施有效性分析,对规划后续实施项目开发强度进行了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对规划后续实施项目提出了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制订了矿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矿区内分布有村庄、耕地、草地、公益林和文物保护单位,同时琼博拉沟、加格斯台沟、阿尔玛勒河和苏阿苏河从矿区穿过,规划后续实施项目可能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一定压力。为注重强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的落实,有效控制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应根据《报告书》跟踪评价结论和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优化,严格落实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的落实,有效控制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为发挥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效性,建议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维护区域主导生态、保障矿区内地表水体安全等为导向,进一步明确规划的生态环境目标和要求,统筹考虑区域敏感地表水体、耕地及公益林等环境保护目标,进一步加强敏感目标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融合,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严格保护生态空间,优化矿区开发布局。主动对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关于促进甘青新三省(区)重点区域和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协调衔接,确保符合相关管控和保护要求,伊犁一号矿应根据《关于同意新疆能化伊犁一矿压煤村庄搬迁实施方案的批复》(察政字〔2022〕18号)落实搬迁工作,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关于重要河流水体保护的有关要求。

  (三)控制矿区开发强度、优化规划布局与建设时序。矿区后续开发项目应根据自治区煤炭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伊宁矿区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后续实施项目应提早确定煤炭产品去向,确保下游产业承接能力。

  (四)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相关煤炭项目应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的准入要求。根据煤炭产业政策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严格落实资源环境指标要求。污染物排放以及生产用水、能耗、物耗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指标。疏干水和矿井水经处理后应最大限度回用,减少新鲜取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方式,鼓励井工矿进行井下充填,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供热方式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加强煤炭开采的扬尘污染防治,露天矿采用连续或半连续生产工艺,煤炭、矸石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环节采取封闭措施,确保满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开展矿井乏风余热利用。加强瓦斯排放的监测和利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选煤厂、带式输送机栈桥、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责任主体。涉及文物的采区在开采前应委托文物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文物勘探、清理工作,取得文物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开采。

  (五)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严格控制矿区开发扰动范围,加大生态治理力度,切实预防或减轻地表沉陷等对生态的影响,保障区域生态功能不退化。加强矿区内关停煤矿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开展露天矿排土场和采掘场生态重建与修复等技术研究。煤炭开采项目应同步制定并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

  (六)加强矿区环境管理。矿区各企业应建立地表沉陷观测、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以及生态环境等监测体系,长期开展跟踪监测。加强对矿区及周边生态以及地表水与河谷潜水含水层、耕地、国家公益林生长状况等跟踪监测,适时开展生态修复效果评估。

  (七)应在统筹考虑区域煤炭需求、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伊犁河谷地区生态修复经验等适时开展《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工作。

  四、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评的意见。依据跟踪评价要求做好后续实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对地表河流、生态、地下水、大气以及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影响,深入论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污(废)水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规划协调性分析等内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附件:《新疆伊犁伊宁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小组名单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新疆伊犁伊宁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小组名单

   

  王岁权   北京中矿博能生态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教授级

                                               高级工程师

  侯光才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          研究员

  周华荣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研究员

  谢海燕   新疆农业大学                            副教授

  苏晓军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王驰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级主任科员

  白雁斌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副处长

  李虹瑾   自治区水利厅                            教授级

                                               高级工程师

  崔培阳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二级主任科员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3/42365172a3f54595bc5619e1073cc2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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