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准东老君庙矿区四号矿井(阿吾孜苏煤矿)一期工程及选煤厂120万吨/年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乌鲁木齐新伟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准东老君庙矿区四号矿井(阿吾孜苏煤矿)一期工程及选煤厂120万吨/年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为老君庙矿区规划新建矿井。井田面积20.7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侏罗系西山窑组2号、9号、13号、15号、17号煤层和八道湾组20号、21号、23号煤层等8个煤层,设计可采储量2.73亿吨、生产规模120万吨/年、服务年限162.5年,为低瓦斯矿井。该项目拟在原90万吨/年项目基础上建设,依托现有工业场地已建主斜井(净宽5米,净断面17.82平方米,提升能力120万吨/年)、副斜井、回风斜井,新建选煤厂(规模120万吨/年,采用干法分选工艺)等主体工程,原煤仓(1座,容量3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700吨)、全封闭输煤栈桥等储运和公用工程,矿井水处理站(规模72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480立方米/天)、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采用斜井开拓,2号煤采用分层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17号、21号煤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其余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开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划分为13个采区,首采区为一采区,面积为2.19平方公里,可采储量为2966万吨,服务年限为17.7年;首采工作面长150米,年产煤炭120万吨。产品块煤通过拟建输煤栈桥输至兰炭项目用于生产,末煤经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项目属于老君庙矿区规划矿井,总体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21〕144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1〕45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准噶尔盆地东南缘,属阜康—木垒绿洲农业、荒漠草地保护生态功能区,为剥蚀地貌,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其他草地,植被覆盖面积较小,其次为戈壁和裸岩石砾地。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最大值分别为7.75米、48.58米,沉陷面积分别为388公顷、1974公顷,以中重度影响为主。井田开采后将形成较大下沉盆地,采区边界主要表现为地表裂缝,在导通区域易形成塌陷坑,将对砾幕层等保护目标和区域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无地表水体分布,地下水匮乏。评价区自上而下主要含(隔)水层包括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透水不含水层、新近系泥岩隔水层、新近系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承压弱含水岩组、侏罗系中-上统石树沟群泥质粉砂岩隔水层、侏罗系中-上统石树沟群裂隙孔隙弱含水岩组、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裂隙孔隙弱含水岩组、侏罗系下统西山窑组下段泥岩隔水层、侏罗系下统三工河-八道湾组相对隔水层,无供水意义含水层。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裂隙孔隙弱含水岩组,使西山窑组含水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污(废)水处理站及固废暂存场所等若发生渗漏将可能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贮存、转载、筛分、破碎、风选、运输等环节易产生扬尘,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通风机房、选煤、装载、外运等可能会对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采取自然修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生态修复。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开展工程影响区生态修复专题研究,重点关注煤炭开采对砾幕层的影响,跟踪调查采煤沉陷影响以及地表植被、砾幕层等保护与修复效果,根据影响情况对开采方案和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将危废暂存间、油脂库、污水处理站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域。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等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进行必要的优化。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疏排水量,最大限度保护地下水资源。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规模不小于48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绿化等,不外排。新建一座规模不小于72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生活,剩余部分进行综合利用,不外排。浓盐水全部用于黄泥灌浆。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必要时优化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矿井水处理站建设一座规模不小于3500立方米的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依托兰炭生产及尾气发电项目供热,拆除原施工期已建的1台1吨/小时燃煤锅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封闭贮存,输煤栈桥采用全封闭措施,原煤各转载点安装喷雾降尘系统,原煤筛分、破碎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加强瓦斯排放监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矸石充填采用巷式充填工艺,设计能力15万吨/年,矸石井下充填系统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运往县垃圾填埋场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末煤外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12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15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11/t20221118_1005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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