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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皖引江环水〔2022〕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2016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6〕77号文件批复《引江济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9月,引江济淮工程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处于建设阶段。引江济淮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是引江济淮工程的续建配套工程,通过续建输水干线及供水工程,贯通江水北送输水线路,完善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二期工程涉及安徽省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横跨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主要任务是在引江济淮工程基础上,以城乡供水为主,结合灌溉补水,为区域应对供水安全风险、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二期工程不改变引江济淮工程调水规模和总体布局,不突破安徽省近期19.82亿立方米、远期24.92亿立方米的总配置水量,其中二期工程可实现配置水量分别为13.71亿立方米、17.31亿立方米。二期工程将引江济淮工程可研审批阶段取消的沙颍河线、涡河线重新纳入工程内容,核减淮河临淮岗以上六安市霍邱县、阜阳市阜南县部分供水量,将宿州市萧县、砀山县新增纳入供水范围,二期工程建设和供水范围共涉及12市46县。

  二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输水干线工程、骨干供水工程和管护工程。输水干线工程包括沙颍河线、涡河线、淮水北调扩大延伸线。其中,沙颍河线利用沙颍河及支流泉河现有河道输水,线路总长232.74公里,结合现有拦河闸新建提水泵站4座;涡河线利用涡河现有河道输水,线路总长186.47公里,结合现有拦河闸新建提水泵站3座,重建涵闸1座;淮水北调扩大延伸线利用淮水北调工程输水线路、香涧湖、沱河、沱湖、新汴河、萧濉新河、大沙河等河湖输水,线路总长237.85公里(现有河渠159.32公里,疏挖河道6.92公里,新建管道69.7公里、箱涵1.91公里),新(重)建涵闸8座,新(扩)建泵站11座,复建萧县新庄水库(调蓄库容1247万立方米)。

  骨干供水工程包括规模以上的供水工程4项、规模以下的分水口门工程17项。规模以上的4项供水工程中,大官塘和五水厂供水工程新建输水管道48.13公里,新建泵站1座;合肥水源工程新建管涵0.8公里,新建泵站1座;庐江水源工程新建管道2.8公里,新建泵站1座;阜阳太和临泉界首供水工程新建输水管道93.5公里,新建泵站1座,新建阜阳市太和调蓄水库(调蓄库容210万立方米)、界首市调蓄水库(调蓄库容140万立方米)。规模以下的分水口门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分水口门及泵站12处,现有口门增配机电设备5处。

  管护工程包括建设管护道路138公里,防护网248.3公里,新(重)建涵洞62座、桥梁4座。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和《安徽省引江济淮二期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总体落实了规划环评的有关要求。工程列入了国务院确定2022年重点推进前期工作的55项重大水利工程清单,水利部以水规计〔2022〕255号文件出具可研报告审查意见。项目实施可能对水环境、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引江济淮工程实施存在的问题。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以来,《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实施滞后,部分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未按期完成,拟利用的派河、巢湖等输水主要通道75%时段水质不达标,调水水质能否在通水运行前稳定达标存在不确定性。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应急监测及优化调度运行方案等措施尚未落实,未按要求单独编制审批工程航运治污规划,相关水域航运升级改造及污染防治工作尚未有序开展,水质保障存在风险。枞阳引江枢纽鱼道、蚌埠闸鱼道以及巢湖闸鱼道修复等工程进度滞后,新建鱼道存在泥沙淤积等问题;鱼类增殖放流站存在设计不合理问题,菜子湖湖区水生生态修复工作总体滞后。工程施工期环境管理薄弱,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水环境影响。与引江济淮工程相比,二期工程不突破安徽省总配置水量,引江济巢、江淮沟通输水干线调水规模均保持不变;沙颍河线、涡河线多年平均调水量分别减少0.16亿立方米、0.15亿立方米,河道水文情势变化情况基本一致。淮水北调线路多年平均调水量增加5.6亿立方米,基本全年调水,与沱河天然径流方向相反;输水对新汴河、萧濉新河等闸控河流以及香涧湖、沱湖等湖泊的流速、水位影响较小。

  沙颍河线、涡河线、淮水北调扩大延伸线等输水线路涉及的河流水质均可满足地表水Ⅲ类标准;输水及供水工程涉及的沱湖、香涧湖、芡河湖、高塘湖、林屯水库、大官塘水库、八里庄水库、新庄水库、太和水库、界首水库等湖库均存在总磷超标问题(满足湖泊Ⅳ类标准),丰水期处于轻度或中度富营养化状态,部分时段存在富营养化风险。部分输水及调蓄河湖同时具备航运功能,工程后续还将利用部分输水线路通航,航运发展将增加水质风险。新(复)建水库对周边地下水水位影响较小,但排水不畅时可能导致土壤次生盐渍化、潜育化、沼泽化等问题。

  (三)水生生态影响。与引江济淮工程环评相比,二期工程环评调查未发现新的保护鱼类。现状淮河以北区域河湖高度闸控,水生生境破碎化严重,二期工程输水线路共利用、改建18座闸站,现状均无连通性措施,特别是位于沙颍河、涡河、沱河等天然河流的闸站,对水生生态系统的阻隔影响较为突出。工程施工开挖、疏浚将扰动水生生境,改变局部水域底质及沿岸带基质条件,导致部分水生生物损失。运行期供水工程取水口卷吸效应将导致附近水域鱼类资源损失。

  (四)陆生生态影响。评价区植被类型以阔叶林、针叶林、灌草丛为主,分布有野大豆、细果野菱、白枕鹤、青头潜鸭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工程占地和施工将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水土流失并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水文情势变化对沱湖沿岸湿地影响较小。工程主要以利用现有河湖输水的形式穿越部分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并涉及部分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和生态保护红线,可能对上述敏感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其他环境影响。工程施工及运行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敏感点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尽快完成现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你公司应进一步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引江济淮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计划清单,明确时限以及部门、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优化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及考核制度,规范和加强日常环境管理,提升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加快推进问题整改,确保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配套的科研、监测要求等落实到位。

  配合地方政府加快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并进一步加大力度,尽快编制并落实引江济淮工程航运升级改造及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明确责任主体、经费保障、完成时限等,保障相关输(退)水河道及调蓄湖库的水质在工程建成前稳定达标;按要求尽快完成工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应急监测及优化调度运行方案。

  加快推进枞阳引江枢纽鱼道、蚌埠闸鱼道建设和巢湖闸鱼道修复,进一步改进完善鱼道自动化控制和防淤减淤措施,确保鱼道长期稳定运行;同步完善过鱼监测设施,长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及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适应性优化和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鱼类增殖放流站水源、水质、温度保障设施,统筹考虑鱼类增殖站位置和放流地点,补充建设放流设施。加快落实菜子湖湖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扩繁、湿地修复等保护措施。进一步梳理施工期生态环境问题,规范施工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深入落实引江济淮工程环评批复要求,研究优化二期工程有关调蓄安排,切实提升工程调蓄能力,进一步优化引江济淮工程引水调度方案,尽量减少枯期长江引水流量,优先保障长江干流生态水量。坚持“先节水后供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严格控制供水区域取用水总量,优化区域工业用水产业结构,强化取水口水量计量,加强各方面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加强二期工程与引江济淮工程污染治理、水质安全保障、航运污染及风险防控等的有机统筹,并另行开展二期工程航运部分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二期工程派河截导污工程,按照《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输水沿线、调蓄湖库的保护范围和水源地开展规范化建设,并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贯彻“增水不增污、增水减污”的总体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加快落实《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治污规划(2021-2025年)》,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持续推动工程治污和河湖水质提升;在涉及河湖达到相应水质要求前,不得利用其进行输水或调蓄;在确保受退水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本工程新增退水处理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实施供水。统筹建立水质监测系统、水质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应急预案及联动机制,加强输水线路及调蓄湖库水质监测,开展香涧湖和沱湖水质保护、调蓄湖库富营养化控制等专题研究,根据监测和研究成果,进一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加强工程调蓄水库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合理设置排水、降水措施,确保周边土壤不发生明显的次生盐渍化、潜育化、沼泽化等问题。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尽量缩短涉水工程建设周期,减小涉水工程范围。合理安排涉水施工时间,避开鱼类繁殖季节。在分水口门和提水泵站采取拦鱼措施,下阶段细化引取水建筑和拦鱼措施专项设计,进一步降低卷吸效应对鱼类资源的影响。依托引江济淮工程鱼类增殖放流站,实施增殖放流,放流对象包括长吻鮠、鲤、鲫、鲢、鳙、青鱼、草鱼、鲇、黄颡鱼、大眼鳜、翘嘴鲌等,放流规模64万尾/年。在新开沱河闸建设过鱼设施,恢复沱湖与洪泽湖的天然生态连通,下阶段开展过鱼设施专项设计;针对工程其他拦河闸站,开展连通性恢复的专题研究。在工程疏浚河段开展底栖生境修复,在沿线河湖选择适宜地点布置人工鱼巢;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鱼类栖息地的保护。运行期开展水生生物入侵风险监测和专题研究,根据监测和研究成果,研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组织开展引江济淮工程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评估与优化、引江济淮工程涵闸调度方案优化等专题研究,长期开展水生生态系统监测调查和保护效果评估,为水生生态保护提供指导和支撑。

  (四)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强化环境敏感区保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弃土(渣)场,严控施工范围,开展环境敏感区周边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定期观测。落实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做好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工作。下阶段进一步优化施工布置,尽可能减少临时占用环境敏感区面积。涉及环境敏感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加强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擅自破坏野生植物和捕猎野生动物等行为。施工前开展工程占地范围内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和名木古树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减小对植被的破坏以及对野生动物的惊扰。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防护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及弃渣场等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在管护道路防护网设置必要的野生动物通道,落实野大豆、细果野菱等珍稀保护植物异地扩繁措施,开展沱河疏浚段河道湿地生态修复,下阶段细化相关措施专项设计。组织开展适应调蓄湖泊湿地水文节律的输水调度、引江济淮工程对淮北地区湿地生态系统影响、废黄河调蓄综合利用与生态修复等专题研究,为区域湿地生态保护提供指导和支撑;长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监测调查和保护效果评估,根据相关研究和评估结果,对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场所的管理。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相关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初步设计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时序安排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就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适时纳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实施评估、派河截导污工程、过鱼设施建设、鱼类增殖放流、湿地保护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人民政府,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安庆市生态环境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15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11/t20221118_1005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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