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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31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位于儋州市那东公路往南宝农场方向6公里处西联农场境内,建设1条500吨/天的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并配备1台12MW汽轮机和1台15MW发电机,年处理生活垃圾约18.25万吨。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和《“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评价范围内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其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环境空气中硫化氢、氨、氯化氢和锰及其化合物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二噁英年平均浓度限值≤0.6pgTEQ/m3 (参照执行日本环境标准)。项目东侧松林岭灌渠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厂区内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评价范围内农用地及林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污染物排放标准: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及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执行海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46/484-2019);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和表2中的相应排放限值;罐区挥发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垃圾渗滤液、冲洗水、生活污水及冷却水等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的相关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运营期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中相应标准;检测合格的飞灰稳定化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后进入配套的飞灰填埋场安全处置。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高要求建设项目。项目要按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选用先进焚烧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量。

  (二)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的含氧量等运营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炉内脱硝(预留PNCR)+半干式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高度不低于80米的排气筒排放。卸料大厅、渗滤液调节池、污水站污泥池及污泥处理间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其产生的臭气应送焚烧炉焚烧,停炉时废气依托现有工程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2.9米高排气筒排放。加高现有工程飞灰养护车间臭气排气筒高度,废气收集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厂界外300米的范围,作为规划控制区域。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防护距离内的建设规划控制,禁止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垃圾渗滤液、冲洗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等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厂内生产用水。项目所有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不设置废水排污口,你单位应自行监控雨水排放口。

  (四)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对垃圾池、飞灰暂存库与固化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防渗漏措施。你单位应持续开展区域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周边村庄居民的饮水安全。

  (五)加强噪声源的治理,控制噪声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八)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处理后,检测结果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有关要求,可进入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理;若不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污泥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飞灰与炉渣资源化利用处置技术,控制二次污染。

  (九)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落实“装、树、联”的要求,主动公开项目运行、管理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光大环保能源(儋州)有限公司为项目的使用运营单位,你单位应与光大环保能源(儋州)有限公司明确各自权责,切实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和营运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在项目投入运营前,你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jyxpj/202112/t20211208_3108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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