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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准入管理!部分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或将无法通过环评

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禁止审批部分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并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专家指出,新污染物管控及环评管理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而言是一项新且复杂的工作,各地应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同时筑牢新污染物进入回收体系防线。

  推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具体落实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其中就曾提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等要求。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王斌看来,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深入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将成为新污染治理的重要抓手。

  “在当前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依据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现有常态化环境管理体系,有助于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强化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排放监管要求,实行新污染物常态化管控。”王斌说。

  从新污染物行动方案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来看,POPs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类新污染物。“过去我们谈POPs,更多的是从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角度考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出台后,推动了POPs国内管控和国际履约的有机统一,相互促进。”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的POPs物质也是重点关注对象。比如,《征求意见稿》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和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针对以多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为产品或为原辅材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将不予审批,其中就包括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酸(PFOA)、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多种POPs物质。

  “这一规定将更好地支撑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和POPs履约,对相关行业中POPs等新污染物进行更加有力的监管。”王斌分析称。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强调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

  “若其通过实施,将推动加强上述行业对新污染物的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对相关企业而言,其在能力建设、绿色替代、清洁生产、产业升级转型、技术和资金投入等方面都可能面临挑战。但依照要求解决好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机遇。”王斌说。

  各地应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我国新污染物管控处于起步阶段。

  《征求意见稿》提到,我国新污染物管控范围不明晰,支持新污染物评价的相关环境标准体系尚不健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标准的缺口均较大,环评中缺乏评价依据。

  但同时,其也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并明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及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根据相关清单和文件,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

  此前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30日前,各省要将其关于POPs控制《国家实施计划》的落实方案报生态环境部,距离交卷仅剩3个月。在今后一段时间,POPs管控及新污染物环评管理将成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对很多地方来说这是一项新且复杂的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方案过程中同步探索和学习,在实践中获得经验,提升自身能力。”王斌说。

  王斌分析,首先,按照国家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和市县落实的原则,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部门协同管控机制,有效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其次,要加强能力建设,一方面是提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是加强当地技术支撑单位的能力和平台建设。

  《征求意见稿》则指出,地方可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根据新污染物最新管理要求和研究进展,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

  “同时,积极寻求全国优势技术单位的指导和支撑是一条可行的道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改革的思路、技术的力量’与技术支撑单位和企业一起,共同积极探索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方法和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好的实践经验,为新污染物管控和环评管理提供示范,逐步形成和完善相关指南和规范。”王斌说。

  筑牢新污染物进入回收体系防线

  尽管《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部分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不再审批,但对已经存在于环境中的新污染物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同样不容忽视。

  记者注意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指南》,在塑料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过程中的来源回收和再利用、材料标准和产品规范等方面给出指导。欧洲议会不久前也就减少、再利用和回收包装的新规定达成一致。近年来,塑料回收再利用逐渐成为国际共识。

  然而王斌告诉记者,塑料中通常含有众多化学添加剂。如果不能进行科学评估和回收利用,意味着塑料化学添加剂也会在塑料回收链中循环,包括已经禁用的化学物质。

  202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塑料中的化学物质:技术报告》指出,塑料中已知或被检测到的化学物质超过1.3万种,其中超过7000种已经进行过危害分析,超过3200种值得关注。

  “这些物质被用作稳定剂、增塑剂、抗氧剂、光稳定剂、阻燃剂等,使塑料产品满足性能要求。其中,很多是我们需要关注的POPs和内分泌干扰物。同时,由于早期塑料的环保标准较低,其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可能相对较高,也可能含有目前已经禁止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王斌说。

  例如,很多塑料和橡胶制品中含有短链氯化石蜡(SCCPs),这类物质已经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受控名单和我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我国已经于2023年底全面禁止其生产和使用。

  2023年9月,全球塑料公约“零草案”发布,就要求消除或减少塑料生产中令人担忧的化学品和聚合物。然而,目前含塑料的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并不理想,正规无害化回收处置率并不高,这可能导致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环境。

  如何进行风险可控、科学有效的塑料废弃物回收?在王斌看来,这需要在回收过程中做好分离和分类,了解回收再利用的塑料废弃物中聚合物和非聚合化学物质信息,必要时对有毒有害添加剂进行筛选和鉴别,对回收处置过程中释放的有毒有害废物进行安全处理处置。要通过科学评估和管控,筑牢防线,从源头防止塑料废弃物中已经禁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再生塑料产品循环利用。

  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称,要合适地确定塑料中POPs的含量限制。当相应的废弃物中POPs含量低于限值时,就满足了废物回收利用的条件,可以进入回收体系,这是当前POPs废物的管理导则制定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新需求。下一步,POPs废物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置要继续完善对于含量的鉴别标准,并形成专门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

  


原文链接:https://gdee.gd.gov.cn/hbxw/content/post_4449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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