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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深圳市和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珊伯送达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处理意见告知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刘珊伯、深圳市和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江苏省2022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由你(公司)编制的《自备运输码头增设泊位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质量问题: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装卸品种为水泥、石膏,属于干散货码头,涉及粉尘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的应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表》未设置大气专项评价。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失信扣分5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我厅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技术复核处理意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联系电话:025-86266082

  

   特此公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3/8/10/art_83843_10979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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