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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地中“长出大面积永久性建筑物"毁坏生态植被谁撑腰?

发布时间:2021-05-25 来源: 本网 作者:佚名

  【本网资讯】: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查干巴嘎苏嘎查敖格尔社牧民呼毕斯哈图承包草原2336亩,合同编号为X004041号,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2012年4月23日以鄂托克前旗国土资源局、敖勒召其人民政府为甲方,征收牧民呼毕斯哈图草地2242亩,水浇地90亩,现已经建设有敖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配套工程、海川石英砂深加工项目建设基地、鄂托克前旗创辉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大型企业,由于征地属于越权批地,涉嫌滥用职权,破坏草原,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截止2021年5月21日,草原仍然破坏面积陆续扩大,当地职能部门却对此熟视无睹,纵容其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呼毕斯哈图依法承包草原地总面积为2336亩,已超七十公顷,属于国务院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七十九条之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历经九年时间,草原上的建筑物“茁壮成长”扩展,生态植被环境陆续不断被破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纵容违法,不履职,不追责,任其发展,为其撑起保护伞,破坏草原行数年不伏法,损害牧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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