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γ射线 探伤作业违法违规造成辐射事故案件处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放废中心,各射线探伤单位: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严厉查处了一起γ射线探伤作业造成辐射事故的案件。该案中涉事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法规要求,借用资质、许可证、放射源,雇用未经培训人员进行操作,最终造成三名工作人员受辐射损伤,性质极为恶劣。为汲取事故教训,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一起γ射线探伤作业违法违规造成辐射事故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环办辐射函〔202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法规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辐射安全对于首都安全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的高风险性,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4〕29号)有关要求,严格履职尽责。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各γ、X射线探伤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举一反三,认真自查。检查是否有借用、出借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未经培训人员作业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问题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坚决杜绝辐射事故发生。
三、加强作业现场检查。市放废中心和各区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强γ、X射线探伤作业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射线装置借用、出借情况,辐射防护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是否通过培训考核等。对于不汲取事故教训,仍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联系人:高 宇;联系电话:8842418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一起γ射线探伤作业违法违规造成辐射事故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环办辐射函〔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
因放射源活度高、易丢失,作业场所复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等特点,γ射线探伤作业一直是辐射安全监管重点领域。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严厉查处了一起γ射线探伤作业违法违规造成辐射事故的案件。该案中涉事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借用资质、许可证、放射源方式承揽项目,并雇用未经培训人员进行操作,最终造成三名工作人员受辐射损伤,性质极为恶劣。
为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的辐射安全管理,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李某某借用宁夏冠唯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探伤资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借用宁夏志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γ射线探伤机(内含一枚Ⅱ类铱-192放射源),并通过互联网雇佣未受任何辐射安全培训的陈某某、刘某某和樊某某,为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3#高炉富氧管道改造项目进行探伤。2020年6月14日13时起陈某某、刘某某及樊某某进行探伤作业,15日凌晨6时结束作业整备探伤机时发现放射源源辫不在探伤机中,刘某某随即用手钳将源辫安装回探伤机。
6月15日开始,陈某某、刘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出现恶心、呕吐及乏力症状,樊某某无明显症状。24日左右,3人均出现手部红肿、疼痛等症状。29日开始,受照3人分别在宁夏、河北及北京进行检查治疗。诊断结论为:三人受照剂量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剂量限值;陈某某左手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刘某某左手拇指、食指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左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樊某某左手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Ⅰ-Ⅱ度。
二、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3名探伤人员意外受照报告后,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事故中涉事单位及个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对宁夏志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冠唯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单位作出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应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经验教训,认真排查并切实杜绝借用许可资质、出借探伤机、使用未经培训人员作业等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有关要求开展探伤作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持续加强和规范对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监管,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有力震慑;用好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平台等新方法新手段,有效压实从业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辐射安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hbjfw/1093027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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