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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可以认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哪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8项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

  《通知》指出,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不予处罚事项,并适用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调查前的核查阶段确定。对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书面整改承诺书,并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对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不予处罚的过程,不再履行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填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等程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或者会议纪要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如何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知》指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件,企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可以认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文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在案件集体审议时可以作为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

  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条旨在明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条件,推动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即促进生态环境得到修复,通过促使企业环境违法后主动减轻、消除违法后果,使受损环境得到修复和补偿,减少“企业受到处罚,环境损害仍然存在”的情况。

  据了解,《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虽然明确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由于“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缺乏规范的认定条件,执法人员在此条的使用中多持审慎态度。

  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完备的程序和文书,可以在处罚中,对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效性认定上提供充足的依据,企业的修复行为也能得到充分确认。

  与此同时,企业也受到了环境教育。企业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磋商、修复、评估过程中,可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消除危害需要付出的代价,感受到企业日常管理中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促进企业在以后的生产中加强环境守法。

  根据《通知》,对在立案调查中企业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文件。当事人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者补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效果评估。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新旧裁量基准的衔接适用。

  2020年7月1日《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后,对新旧裁量基准衔接过渡期间的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在2020年7月1日之后),建议参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法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原则上适用旧裁量基准,但新裁量基准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可以适用新裁量基准。

  8项不予处罚事项

  ①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即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

  ② 超标排放污染物,即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即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④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即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⑤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即首次被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⑥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即首次被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⑦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即首次被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⑧ 其他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007/t20200730_3178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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