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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

河北省现行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4年,2005年、2016年两次修订、修正,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央出台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适应工作需要,亟需全面修订、尽快出台一部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破除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了系列制度,健全了多项机制,完善了相关举措,构建了比较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条例》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基本依据,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做出了积极探索。《条例》出台,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开辟了新篇章。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支持和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条例》对标对表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安排部署,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制度巩固与举措创新相结合,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我省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污染防治作了科学、系统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创新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制度,加强了清洁能源和散煤治理、高污染产业控制、扬尘污染管控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等措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加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了农业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规范了排污口设置,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船舶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加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创新了垃圾分类管理和利用制度,新增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内容,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还对推动实现蓝色海洋、绿色港口等作了规定。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新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制度,完善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明确了排污单位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细化了环评、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企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规定了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的企业义务和责任。《条例》就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落实上位法按日计罚制度设计,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巩固和发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条例》对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及时把中央要求转化为法规规定的具体制度措施,对我省成熟的经验、有效的做法予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成果,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构建新时代我省环境治理体系。《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规定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内容,压实了政府及部门责任。《条例》专门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构建了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条例》还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制度作了系统规定。

此外,《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就协同执法、应急联动、生态补偿、科研合作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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