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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东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二号露天矿一期10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东西黑山矿区红沙泉二号露天矿一期10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家能源新矿〔2023〕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芨芨湖镇,属于准东煤田西黑山矿区。项目规划矿田面积102.92平方公里,规划总规模2000万吨/年,一期设计开发规模100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的选煤厂。项目设计地表开采境界面积62.58平方公里(已扣除四采区梭梭及地方公益林暂不开采区域以及北山公路两侧可视范围禁采区域共30.4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共13层煤,设计可采储量26.53亿吨(已扣除暂不开采、禁采区域储量14.34亿吨),服务年限230.64年(已扣除暂不开采区、禁采区域年限124.71年)。项目共划分5个采区(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首采区为一号采区,位于矿田东北部,面积16.03平方公里,服务年限89.06年。项目采用露天开采,岩土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地面半移动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开采工艺。工程主要布置采掘场、外排土场、工业场地,其中工业场地新建办公生活场地、机修场地、生产系统及选煤厂等。新建一级和二级破碎站各1座、智能干选车间1座、块煤仓5座(单仓容量750吨)、矸石仓1座(容量1250吨)、带式输送机3条(单条运输能力5000吨/小时)等主体及储运工程,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800立方米/天)、生产系统冲洗水处理间(处理规模300立方米/天)、机修区洗车间设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20立方米/小时)、可移动一体化矿坑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5立方米/小时)、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环保工程。本项目部分工程依托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红沙泉一号露天煤矿(以下简称红沙泉一号矿),其中末煤贮存依托红沙泉一号矿在建的2#末煤储煤棚(长240米、宽90米,储量15万吨);矿坑水处理在水量较大时依托红沙泉一号矿现有矿坑水处理站(3200立方米/天);机修区及选煤厂少量生活污水处理依托红沙泉一号矿生活污水处理站(600立方米/天);产品煤外运依托红沙泉一号矿现有铁路专用线,扩建环形装车线已单独环评,少量地销煤通过公路运输外运。供热利用新疆国信2×66万千瓦电厂余热,供热管线单独环评。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准东煤田西黑山矿区规划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已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建设煤矿项目名单。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2〕63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3〕440号文件核准项目。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准噶尔盆地东南部区域,属于准噶尔盆地东部荒漠、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亚区,地貌形态为残丘状剥蚀平原,主要土地利用类型为戈壁、沙地、裸岩石砾地。矿田内分布有砾幕层、北山公路(S327省道)、地方公益林、梭梭、小蓬荒漠草地等环境保护目标。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和地面设施占地等将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矿田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水源井(泉)等分布,矿田外分布有红沙泉、无名泉等。矿区自上而下分布有第四系透水不含水层、新近系上新统独山子组裂隙孔隙(弱)含水层、侏罗系中上统石树沟群裂隙孔隙(弱)含水层、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弱富水性含水层。采煤将破坏新近系上新统独山子组裂隙孔隙(弱)含水层、侏罗系中上统石树沟群裂隙孔隙(弱)含水层、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弱富水性含水层,以矿坑水的形式排出,各含水层富水性弱,疏干影响范围内无保护目标分布。矿坑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周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煤矿开采、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以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将矿田四采区内20.77平方公里梭梭主要分布区及地方公益林区域划为暂不开采区域;对北山公路(S327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区域实施禁采,确保北山公路两侧开采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在统筹考虑防沙治沙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态修复专题研究,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重点做好地表结皮、砾幕和原有植被的保护,对受开采破坏的零星荒漠草地和林地,选择适宜生境进行等面积恢复,对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进一步优化采排计划,尽早实现全部内排;对剥离的砾石、泥岩进行收集并用于后续地表恢复;内、外排土场达到排弃高度时实施平台覆盖泥岩,边坡覆盖砾石、块石,平整碾压并洒水结皮;外排土场周边布设挡土围埂、截水沟;采掘场周围布设排水设施,固定帮设围栏;在最终采坑四周设置围栏、悬挂警示牌,坑内水分条件较好的区域适当恢复植被。联合红沙泉一号矿建立工程区域及影响区域生态监测系统,对梭梭、砾幕层等保护目标开展跟踪监测和专题研究,开展戈壁荒漠生态系统修复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和完善生态修复措施,保障区域生态功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地下水保护以及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联合红沙泉一号矿继续对红沙泉流量进行长期跟踪观测,加强对矿田内梭梭、小蓬荒漠草地、地方公益林等保护目标及区域的监测,防止地下水疏排引发相关次生生态问题。实施分区防渗,对工业场地、危废暂存间、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强化节水等措施,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矿坑水水量、水质跟踪监测,确保矿坑水全部妥善处置,日常涌水量较小时经可移动一体化矿坑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水量较大时依托红沙泉一号矿现有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及地面冲洗废水处理间,生活污水及生产系统地面冲洗水等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加强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采掘场采取洒水降尘、覆盖、开展扬尘监测等措施,外排土场采取洒水降尘、覆盖等措施,原煤破碎、筛分、转载等地面生产系统产尘环节采用干雾抑尘及袋式除尘器等措施,储煤设施和输煤廊道采取全封闭措施。加快供热管线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建成投运。加强大风天气、地销煤运输车辆的环境管理,采用苫盖、控制车速、出场车辆轮胎冲洗、运输道路定期洒水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鼓励采用新能源车辆等清洁运输方式。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剥离物全部运往内、外排土场处置,洗选矸石充填内排土场,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的环境管理。针对露天煤矿温室气体监测与排放等技术方法开展专题研究,相关成果报我部。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10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7月1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07/t20230713_1036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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