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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闽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闽东能投函〔20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位于交溪流域主源东溪干流河段,坝址位于福建省福安市上白石镇,工程开发任务为防洪和发电。工程正常蓄水位175米,死水位138米,汛限水位163米,总库容2.126亿立方米,兴利调节库容1.392亿立方米,防洪库容0.573亿立方米,水库具有不完全年调节能力。工程建成后,可将福安市城区段防洪标准由现状2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电站总装机15.6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3.65亿千瓦·时。枢纽工程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等组成,挡水建筑物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123米;泄水建筑物为开敞式溢洪表孔,采用挑流消能;引水建筑物采用坝式进水口;发电厂房内设置2台7万千瓦和1台1.6万千瓦(生态机组)的发电机组。

  工程建设总体符合《浙闽边界交溪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要求,已列入国务院重点推进前期工作的150项重大水利工程清单。工程实施可能对水环境、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水库正常蓄水位时淹没17.6公里流水河段,库区原有急流型天然河流形态消失,转变为缓流型深水人工水库。受水库调节和发电影响,大部分时段水库下泄流量较天然状况发生显著改变,坝下河段受调峰发电影响日内流量过程和水位存在较大变幅,水库运行对感潮河段水文情势影响有限。河段现状水质总体达到Ⅱ类至Ⅲ类河流水质标准,部分断面个别时期存在超标现象。工程建成后,库区及坝下化学需氧量、氨氮可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库区发生富营养化的风险较小。水库水温结构为分层型,3月至7月下泄水温低于天然水温。

  (二)水生生态影响。根据历史数据,评价河段共有鱼类72种,包括花鳗鲡、香鱼等国家及福建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珍稀濒危鱼类。工程实施将阻隔库区与坝下鱼类等水生生物交流,进一步压缩部分鱼类繁殖生长的适宜环境;工程运行导致的上下游水文情势变化、低温水下泄等,将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产生长期不利影响,鱼类种类组成、种群结构、生命活动过程等将发生改变。

  (三)陆生生态影响。评价区植被类型以针叶林、阔叶林为主,杉木林、米槠林较为常见。分布有黄腹角雉、南方红豆杉、泰顺杜鹃、刨花润楠等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水库淹没将对浙江省级重点保护植物龙须藤及枫香等古树造成影响,水库淹没涉及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工程实施将淹没、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

  (四)其他环境影响。工程施工及运行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工程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在10月至翌年3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9.3立方米/秒,在4月至9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8.6立方米/秒。在鱼类繁殖期4月至6月,电站尽量不进行调峰运行。运行期每年在5月和6月各实施一次生态调度,每次时间不低于7天,选取坝址处75%频率天然径流同期流量涨落过程作为模拟涨落过程。开展工程初期蓄水和运行调度方案优化研究,尽可能延长蓄水时间,避免在鱼类繁殖期进行集中蓄水,运行期10月至翌年3月进一步加大生态流量泄放,优化电站日内运行调度,尽量保障坝下流水生境和水位的相对稳定。初期蓄水期通过临时生态放水钢管、生态放水管、大机组和生态机组等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通过大机组和生态机组、生态放水管下泄生态流量。制定初期蓄水期及运行期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在制定并网调度规则时,应明确生态流量下泄等要求,将生态流量泄放等要求纳入工程运行调度规程。同步建设坝下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将相关监测数据和措施落实及运行情况接入中控系统。尽快配合地方政府重新核定下游各水电站生态流量及泄放过程,相关调度原则应与本工程保持一致,并落实有效泄放设施。开展交溪流域梯级联合生态调度研究,从流域层面统筹开展联合生态调度及效果监测和评估。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蓄水前开展库区生态环保清理,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明确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地方政府落实《福建上白石水利枢纽工程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库区污染源治理、控制水库富营养化、下游河段加强点源和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原则上不得在库区开展网箱养殖等不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水产养殖行为,安装库区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库区水质开展长期监测。严格落实低温水减缓措施,在引水发电建筑物进水口采取叠梁门分层取水措施。下阶段在水工模型试验的基础上,开展工程分层取水措施专项研究和设计,进一步优化相关设计参数,确保措施运行效果。分层取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制定运行期调度运行规程。设置库尾、库中、坝前、坝下及主要支流汇入口的水温监测系统,运行期对水温进行长期系统的监测。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将交溪干流坝址至入海口97公里河段、支流西溪(平溪河口至西溪河口)约30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配合地方政府落实相关文件要求,补建东湖水电站鱼道,拆除西溪社口鱼鳞坝。抓紧制定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细化保护措施布局安排,确保落实到位。科学推进西溪社口鱼鳞坝拆除工作,编制退出拆除实施方案,同步开展鱼类栖息地生境修复。对东湖水电站补建的过鱼设施开展水工模型试验和专题设计,按照近自然修复的原则优化过鱼方案。本工程采用升鱼机过鱼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应完成过鱼系统专项设计和相关水工模型试验,进一步优化系统布置、结构和参数,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制定运行期过鱼运行规程,确保长期有效运行。运行后同步开展过鱼效果监测评估和必要的适应性优化改造。严格落实增殖放流措施,工程蓄水前在坝下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并形成运行管理和增殖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黑脊倒刺鲃、银鲴、薄颌光唇鱼、台湾铲颌鱼等6种鱼类,放流总规模10万尾/年。结合鱼类栖息地及交溪流域生态保护需要,科学选择适宜河段开展长期放流,同步开展鱼类放流标记及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根据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在库区及坝下适宜地点布置4处人工鱼巢,进行鱼类生境修复。

  (四)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在水库淹没及周边区域特别是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持续开展野生动植物详查,根据详查结果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对工程区附近的花榈木及古树采取就地保护措施,对受淹没影响的龙须藤及古树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建设珍稀动植物救护站,工程施工和库底清理过程中如发现珍稀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及时采取移栽、驱离和应急救护等措施,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创新采用绿色施工方法和工艺,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全部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弃渣场、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有条件或有必要的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公益林、耕地的保护、恢复和补偿。开工前应依法依规取得自然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或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工建设或淹没占用,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补偿,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相关管控要求,主动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监督。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的环境管理。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生态环保措施,相关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时序安排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就下泄生态流量及增殖放流、低温水减缓、过鱼、栖息地保护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适时纳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蓄水前自行开展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初期蓄水期及运行期生态流量下泄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低温水减缓设施、已建拦河建筑物补建过鱼设施、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过鱼设施及视频监控系统、鱼类增殖放流站、人工鱼巢、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情况、库底生态环保清理报告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宁德市、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福建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宁德市、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7月12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07/t20230717_1036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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