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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神东矿区东胜区上湾煤矿改扩建项目(16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1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神东矿区东胜区上湾煤矿改扩建项目(16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神东〔2022〕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上湾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该煤矿800万吨/年的项目环评文件。2015年,该煤矿擅自按照1600万吨/年规模建设投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目前已总体具备1600万吨/年生产能力,现有工程已形成主工业场地、北风井场地、南风井场地、2号缓坡斜井场地、矿井水处理站场地、清水池场地共6处工业场地。主工业场地内已建成主斜井(井筒倾角15度,斜长186米,装备1.6米宽皮带,运输能力4000万吨/年)、1号缓坡斜井、1号副斜井、2号副斜井、选煤厂(建设规模1600万吨/年,重介选煤工艺)、原煤仓3座(总容量2.4万吨)、产品仓4座(总容量3.2万吨)、矸石仓2座(总容量0.2万吨);北风井场地内已建成北回风立井(直径5.4米,回风量144立方米/秒);南风井场地内已建成南进风立井和南回风立井(直径6.2米,回风量263立方米/秒);2号缓坡斜井场地内已建成2号缓坡斜井;矿井水处理站场地布置有矿井水处理车间(2座)、4000立方米沉淀池3座、在线监控室、泵房、氟化物处理设施等;清水池场地内布置有一座3000立方米的清水池及配套的泵房和检测房等;已建成铁路专用线、场内输煤栈桥、电厂余热利用、危废暂存间等工程。产品煤约65万吨/年由输煤栈桥输送至上湾热电厂,约1535万吨/年通过铁路专用线外运。

  该项目设计可采井田面积57.5313平方公里(已扣除禁采区和保护煤柱区面积6.6783平方公里),剩余可采储量6.27亿吨(已扣除禁采区和保护煤柱区储量合计约0.8亿吨),为低瓦斯矿井。井田划为2个开采水平,15个盘区,开采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8个煤层(一水平:1-2上、1-2、2-2,二水平:3-1、4-2下、4-3、5-2上、5-2下),服务年限30.2年。目前1-2上煤层、1-2煤层一盘区及二盘区、2-2煤层二盘区已开采完毕,正在开采1-2煤层四盘区(主采)、三盘区(配采),面积分别为18.44平方公里和17.59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9.7年和4.8年,其他盘区接续开采。工程采用斜-立井开拓,1-2煤一盘区的1.08平方公里区域、1-2煤二盘区的0.52平方公里区域、1-2煤四盘区的5.01平方公里区域、2-2煤一盘区的6.34平方公里区域、2-2煤二盘区的1.16平方公里区域、2-2煤三盘区的7.68平方公里区域采用分层开采工艺,1-2煤一盘区的2.39平方公里区域、1-2煤二盘区的0.97平方公里区域、2-2煤一盘区的0.51平方公里区域、2-2煤二盘区的0.022平方公里区域采用综采限厚开采工艺,其他区域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

  上湾煤矿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神东矿区东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生产矿井,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函〔2015〕13号文件核定本项目生产能力为1600万吨/年,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以内能煤开字〔2021〕907号文件明确将上湾煤矿以1600万吨/年的规模纳入相关矿区总体规划调整。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鄂尔多斯高原典型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态功能区,属于毛乌素沙地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和草地为主。井田范围内地貌特征属黄土高原侵蚀性丘陵地貌,井田分布有公益林等保护目标,井田与乌兰木伦镇城镇规划区部分重叠,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全井田开采结束后,地表沉陷面积约64.22平方公里,最大下沉值约18.17米,沉陷表现形式主要为台阶状下沉和较大裂缝。开采产生的沉陷将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已受采煤沉陷影响的地表面积约38.98平方公里。现有武家塔排矸场已造成不利生态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范围内无常年性地表水体,井田内分布有分散式水井,煤矿后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安定组、直罗组、延安组含水层,可能对有供水意义的第四系潜水含水层、白垩系上统志丹群潜水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等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部分区域1-2煤、2-2煤开采导水裂缝带已导入第四系潜水含水层。

  (三)其他环境影响。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贮存、转载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风机房、选煤厂、水泵房等排放的噪声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设计和开采中应将与乌兰木伦镇城镇规划区重叠的0.56平方公里井田划为禁采区并留设保护煤柱,对涉及武家塔露天煤矿等相关区域采取留设保护煤柱措施减缓沉陷影响。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功能不降低。开采过程中应落实矸石充填等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针对减缓地表沉陷等开展专题研究,根据监测结果、研究成果等及时采取必要优化措施,避免或减轻采煤沉陷引发的生态破坏等不利影响。在统筹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防沙治沙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沙化控制的生态功能。开展项目涉及区域生态系统功能评价、生态整治成效评估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跟踪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后续生态保护提供依据。停止武家塔排矸场使用,按照有关要求,限期完成封场和生态修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采取分层开采、限厚开采等保水采煤措施,制定并落实地下水保护、应急以及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观测,根据观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保水采煤措施,避免导通白垩系及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实施分区防渗,对矿井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开采过程中密切关注居民水井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加强1-2煤一、二盘区及2-2煤二盘区水位跟踪监测,以及井田和周边公益林监测,防止引发相关次生不利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依托乌兰木伦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应对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开展跟踪监测,矿井水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其他部分经管道输至补连塔区域矿井水提标治理项目深度处置后回用。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等密闭贮存,主工业场地内采用全封闭栈桥输煤,产品煤采用封闭式筒仓储存并采用除尘洗气机降尘,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产品煤经原有铁路专用线外运。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除上湾热电厂需求量外,全部井下充填,充填系统建设期间排入武家塔露天矿内排土场,项目应于2023年8月前建成并投运矸石充填系统。生产、建设等过程中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生活垃圾由有关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该项目应按照1600万吨/年规模生产,不得擅自提高生产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国家能源集团,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06/t20220608_984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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