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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神东矿区东胜区补连塔煤矿改扩建项目(2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1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神华神东煤炭分公司神东矿区东胜区补连塔煤矿改扩建项目(2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神东〔2022〕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补连塔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该项目2000万吨/年的项目环评文件。2015年,该煤矿擅自按照2800万吨/年的规模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现有工程已具备2800万吨/年生产能力,工业场地已建成1号主斜井(净宽3.2米,最大提升能力3500吨/小时)、2号主斜井(净宽5.18米,最大提升能力4000吨/小时)、副斜井、1号辅运平硐、进风斜井、选煤厂(建设规模2200万吨/年,采用重介选煤工艺)、原煤仓5座(单仓容量0.65万吨、总容量3.25万吨)、产品仓8座(单仓容量0.65万吨、总容量5.2万吨)、矸石仓2座(单仓容量0.1万吨、总容量0.2万吨)、场内输煤栈桥、外运铁路装车站等。部分煤炭依托煤液化项目选煤厂选煤,供热依托补连塔选煤厂锅炉房。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已形成南、北两套通风系统,已建成北回风立井和南1、南2回风斜井,回风井直径分别为6米、3.8米和4米,回风量分别为160立方米/秒、99立方米/秒和101立方米/秒。已建成1座矿井水常规处理站(15000立方米/天)、1座区域矿井水提标改造处理厂(30000立方米/天)、危废暂存间等设施。项目拟于呼和乌素立风井场地西侧新建矸石充填站,矸石充填地面系统与上湾煤矿联合建设,充填能力合计306万吨/年,其中补连塔煤矿井下系统充填能力210万吨/年。

  项目设计可采井田面积88.2879平方公里(已扣减禁采区、保护煤柱面积18.291平方公里), 设计开采煤层为侏罗系延安组6个煤层(1-2煤、2-2煤、3-1煤、4-2上煤、4-2下煤、5-2上煤),剩余可采储量约13.45亿吨(已扣减禁采区、保护煤柱储量0.62亿吨), 服务年限63.75年,为低瓦斯矿井。全井田划分为2个水平30个盘区,一盘区位于煤液化项目选煤厂下方,暂不开采;二盘区开采已对第四系含水层产生不利影响,暂停开采。项目首采区为1-2煤五盘区和2-2煤四盘区, 面积分别为24.28平方公里和26.36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10.2年和 10年,其他盘区接续开采。1-2煤五盘区综采工作面长325米、平均采高6.7米、年推进5138米、年产煤炭1383万吨 ; 2-2煤四盘区综采工作面长300米、平均采高6.5米、年推进5652米、年产煤炭1342万吨。工程采用斜井-平硐-立井混合开拓,综采长壁采煤工艺。

  补连塔煤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神东矿区东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生产矿井。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函〔2015〕13号文件核定补连塔煤矿生产能力为2800万吨/年,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以内能煤开字〔2021〕907号文件明确将补连塔煤矿以2800万吨/年的规模纳入相关矿区总体规划调整。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鄂尔多斯高原典型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态功能区,属于毛乌素沙地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土地利用类型以灌木林地为主,井田内多数地区是风沙地貌,地表覆盖流动或半固定沙丘。井田范围内分布有基本农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等保护目标,井田与乌兰木伦镇城镇规划区部分重叠。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面积约103.13平方公里,以重度影响为主。开采造成的沉陷将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已受采煤沉陷影响的地表面积约68.66平方公里。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范围内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煤炭开采将破坏直罗组裂隙含水层、延安组裂隙含水层,最大采煤导水裂缝带将导入安定组隔水层,距白垩系下统志丹群(洛河组)碎屑岩类孔隙含水岩组底板约10~70米,对白垩系下统志丹群(洛河组)含水层、第四系潜水含水层水量影响较小。项目二盘区(1-1煤层、2-2煤层)开采已对浅层地下水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和生活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原用于处理矿井水的1号氧化塘由于长期排放矸石,且防渗不到位,已对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矸石充填系统矸石破碎以及矸石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水泵房、破碎设备等产生的噪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呼和乌素尔林兔立风井附近部分土壤因灌溉水质超标已发生碱化。

  三、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设计和开采中应落实将与乌兰木伦镇城镇规划区重叠的1.92平方公里井田划为禁采区的措施,禁止越界开采。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针对减缓地表沉陷和预防地表积水措施开展专题研究,根据监测结果、研究成果等及时采取必要优化措施,避免或减轻采煤沉陷引发的生态破坏等不利影响。根据开采时序,针对受影响的村庄落实搬迁等措施。针对已形成的地表沉陷、植被破坏等情况,应严格落实修复措施,按时完成。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基本农田、公益林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功能不降低。在统筹考虑生物多样性和防沙治沙要求的基础上,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采取分层开采、限厚开采等保水采煤措施,制定并落实地下水保护、应急处置跟踪监测方案,重点关注对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基本农田等的次生影响。开展矿井水漏排对地下水位、水质的影响及防治对策研究,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监测,根据监测和研究结果对保水采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调整,避免采煤导水裂缝带导通白垩系及第四系潜水含水层。暂停二盘区开采,对已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加强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实施分区防渗,对矿井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开采过程中密切关注居民水井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供水安全。立即停止向矿井工业场地南侧的1号氧化塘排放矸石,对已产生影响的区域开展生态修复,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防止引发相关次生不利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依托乌兰木伦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矿井水依托现有矿井水处理站和补连塔区域矿井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处理,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不外排。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能得到妥善处置。

  (四)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产品煤、骨料、粉料均采用筒仓储存,矸石破碎、筛分均配备封闭式集尘罩和布袋除尘器,矸石采用厢式电车运输。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2023年8月前投运矸石充填系统。项目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全部井下充填,充填系统建成前产生的矸石用于沉陷区土地复垦。对已造成碱化的土壤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跟踪监测,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其他区域根据沉陷影响情况不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应按照2800万吨/年规模生产,不得擅自提高生产规模。后续若需开采一盘区和二盘区剩余部分,应重新开展环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 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 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国家能源集团,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06/t20220608_984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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