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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19〕131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编制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经调查核实,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编制的《云南省沘江河流域水污染重点治理项目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老姆井尾矿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武军(环评岗证字第B3404003080)、吴引弟(环评岗证字第B34040070700)、黄玉(环评岗证字第B34040002)、李晖(环评岗证字第B34040003)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优先实施人畜安全饮水改造提升工程,确保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上述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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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经调查核实,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编制的《云南省沘江河流域水污染重点治理项目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老姆井尾矿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武军(环评岗证字第B3404003080)、吴引弟(环评岗证字第B34040070700)、黄玉(环评岗证字第B34040002)、李晖(环评岗证字第B34040003)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优先实施人畜安全饮水改造提升工程,确保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上述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1910/t20191010_192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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