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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案例一】

  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私设暗管排放矿井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9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矿井废水未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通过自行安装的井下污水管排入龙凤河。经取样监测,悬浮物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调查处理】

  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煤矿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1名责任人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私设暗管排放矿井废水,污染龙凤河性质恶劣,本案中不仅使违法企业承担了相应的处罚后果,同时也提高了煤矿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

  【案例二】

  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矿井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凌晨,根据前期走访群众掌握的有关证据线索,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人员赴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陡山井)开展蹲点夜查,发现该矿矿井水处理设施因初沉池和一体化净化器(锰砂过滤)沉积煤泥较多未及时进行检修清理,曝气池曝气不均匀导致不能正常运行,部分矿井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经采样检测,外排矿井废水中COD、SS、总铁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调查处理】

  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煤矿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4万元。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矿3名责任人分别实施了5日的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该案是贵州生态环境系统充分运用“三三制”工作法的具体实践,通过事前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实情,按照巡查、明查,精心组织暗查等方式,在生态环境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联勤联动、紧密衔接的基础上,形成了有效合力,严厉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警示了同类行业及其他行业领域企业,要知法、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三】

  黔东南天晋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移交《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经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20年11月11日,黔东南天晋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检车辆(车辆燃油:柴油)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中,发现被检车辆尾气排放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并未按规定要求车主对车辆进行维修复检就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一栏中填“否”,且结论判定尾气检验结果为“合格”。判定结果不具真实性,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黔东南天晋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二是处以罚款13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联动执法,联合双随机抽查显成效。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部门联动,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手段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告诫企业不能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显成效。通过视频监控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创新监管方式,齐抓共管,共同发力,达到了对违法者利剑高悬的目的。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ywgz/zfjd/202205/t20220516_74073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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