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典型案例4三明市清流县黄某林非法倾倒铝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9日,清流县嵩口镇生态综合管护队在网格巡查中发现原氨盛化工厂内有人倾倒大量“灰黑色固体废弃物”,现场弥漫刺激性气味。接到网格巡查情况后,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组织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嵩口镇高坑村村民黄某林在原氨盛化工厂门北侧150米处堆放约800吨疑似“铝灰”物品,倾倒处无“三防”措施,现场空气刺鼻,附近有用水浸泡处置的痕迹。
为迅速侦破案情,确定该固体废弃物属性,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方面指导和督促属地乡镇政府加强网格巡查,防止证据被转移,迅速做好倾倒物薄膜苫盖等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另一方面积极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寻求相关专家对案件以及固体废物采样、分析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并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灰黑色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分析,全程录制视频。经检测,该“灰黑色固体废物”浸出毒性和反应性均达到危险废物标准,属于危险废物。
7月14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召集清流生态环境局、清流县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嵩口镇政府召开联席会,以《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指南》为指导,就现场勘验、证据固定、调查询问等进行研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县公安局、检察院以及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专案组,为案件后期的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危废溯源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有关规定,该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1年8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清流县公安局,案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件启示】
1.依法依规,规范取证。以《办案指南》为指南,积极寻求专业支持,对案件办理以及证据固定、采样、分析进行科学研判,依法规范开展危废鉴定和调查取证工作。
2.联动会商,保证合法。“两法”衔接成效初显,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前介入,及时会商,确定案件性质和办理方向,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
3.穿着新装,提升形象。执法人员齐整着装,按规定佩戴执法记录仪,对勘查过程全记录,推动规范化、文明执法,威慑环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jdjc/dcdt_sthjbhdc/202110/t20211012_57033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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