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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第五批“清水蓝天”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典型案例1】

  漳州芗城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查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漳州市芗城区大气巡查小组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蔡前村一家企业锅炉排气筒旁发现较大面积黑色阴影,疑似锅炉冒黑烟导致空气污染。执法人员立即将定位信息发送至蔡前村网格员进一步核实,并会同环境监测人员驱车赶赴蔡前工业区排查。据查,冒黑烟的为漳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态板生产加工,配备的一台2蒸吨的燃材锅炉当天正在使用,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烟气黑度较高。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锅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1680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33.6倍。

  二、查处情况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确认企业超标排放的事实后,对其依法立案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检测的过程以及超标的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在固定证据后,积极帮扶指导企业优化废气治理技术路线,企业也主动配合进行整改,投资20余万元新安装一套锅炉废气治理设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3月25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依照《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该公司的整改措施和态度,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漳州市芗城区面临空气质量管控压力大,一线执法人员少等情况,且辖区内企业较多,辖区范围较大,存在部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发现的情况。通过无人机航拍,可以高空、远距离、大范围进行前期初步排查,通过网格员的初步实地核查可以及时确定嫌疑企业和发现违法证据,通过精准投放执法资源至嫌疑企业的方式,大大提高执法效能。

  

  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开展远程巡查工作

  

  通过无人机发现可疑企业的具体位置

  【典型案例2】

  网格员变身“安全卫士”守牢河道“第一关口” 龙岩新罗部门联动查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接到网格员报告,发现某河道水质呈棕褐色,河道出现死鱼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点排查,因周边未发现排污企业,且受地形和交通条件限制无法提高地面排查效率,遂利用无人机往上游航拍溯源。经查,发现河道上游约5公里处山坡有一废物倾倒点,现场残留棕褐色油渍,倾倒点附近河道回水湾内残留有油状物质。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判断倾倒物应是当事人前一天晚上至当天凌晨用槽罐车运抵此处偷排。考虑事发地点人迹罕至,且道路只有一条,外人难以到达,初判为本地人作案,新罗生态环境局即商请公安、乡镇和村委会协助调查,最终查明黄某于5月22日凌晨0时左右将罐车内700公斤的竹醋液通过管道排放至小路边泥土里,排放管道滑到山坡石壁上,外排的竹醋液顺着山坡石壁流到小溪。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对黄某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立案。鉴于黄某在事后主动动员家庭成员,并雇佣周边村民清理河道污垢,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将综合考虑其整改情况,按照裁量规则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典型的以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将废水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案例。本案中,新罗区通过网格员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联合相关部门查清违法行为。

  一是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网格员第一时间将巡查情况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调查,通过商请公安协助查清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并查明嫌疑人,通过部门联动有效打击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改变生态环境部门单兵作战的局面,对环境污染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以案释法,普法促学法,学法助守法。该起以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说明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依然薄弱,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例时有发生,加强对企业、社会公众进行环境普法工作尤为重要。只有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宣教,营造学法氛围,知法才能守法,让保护生态环境深入人心。

  

  

  

  

  【典型案例3】

  福州罗源夜查福建某纸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私设暗管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23时左右,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起步溪流域的护国溪下游河段水质异常,溯源追踪发现上游支流岸边有隐蔽排水口,正在排放大股绿色、浑浊污水,初判为工业废水。经排查,周边工业企业仅有福建某纸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入厂检查。当晚,该纸业公司满负荷生产,车间生产废水色度、浊度与隐蔽排水口排放的废水吻合。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利用原来埋设地下的取水管道将生产车间未完全处理的污水抽至周边小溪排放。罗源局环境监测人员对现场多个点位采样监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开展调查询问,并连夜完成证据固定。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口水质色度为256倍,超过污染物排放限值(50倍)的5倍,化学需氧量1230mg/L,超过污染物排放限值(80mg/L)的15倍,且悬浮物、氨氮、总磷等多个指标上均有不同程度超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4月26日,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一)大案要案攻坚查办,专项点题集中整治。

  2020年下半年来,市县流域相关通报显示,起步溪流域存在水质不够稳定情况。针对该问题,罗源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法制骨干成立专案查办力量,强化测管联动,加大流域巡查、采样频次,发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完善证据,为后续顺利办理及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联动落实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办理中,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除实施本部门行政处罚外,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案后,基于相对完善的案件证据,短时间内即完成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责任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将《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强力震慑了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夜间巡查发现纸业公司隐蔽排水口

  

  

  监测人员现场采取水样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现场摸排纸业公司生产污水管道去向,锁定暗管排放行为

  

  现场挖开埋设的暗管锁定证据链

  【典型案例4】

  三明沙县测管联动查处某炭业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某炭业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时该公司96口碳化窑中88口窑正在使用,10台机制木炭成型机均在使用。项目制棒、炭化产生的废气引入焚烧炉,燃烧产生热气用于烘干筒烘干,尾气经除尘设施喷淋室、电除尘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过剩的废气经过另一个焚烧炉燃烧后排放;烘干炉配有喷淋除尘和湿电除尘设施,喷淋除尘废水建有收集沉淀池。检查发现企业烟囱冒出黑烟,沙县生态环境局启动测管联动,对公司窑炉排气筒尾气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窑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79.8mg/m3,超过《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气筒废气执行标准(颗粒物≤200mg/m3)2.4倍。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拾贰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在对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时,沙县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手续、生产情况、污染物收集处理和排放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监测人员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取样监测,做到对企业全面体检。

  

  监测人员对窑炉排气筒尾气进行现场监测

  【典型案例5】

  南平浦城调阅用电记录 精准查处违法生产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核查报备停产企业用电情况,对企业是否落实停产措施开展非现场巡查。巡查发现,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2021年初至7月份均提交停产报告,但调阅该公司用电记录发现,该公司除2月份用电量较小外,其余月份用电量正常,涉嫌违规生产。执法人员即赴现场进行突击核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调档发现,该公司仅能提供今年6-7月的自行监测报告,无法提供今年1-5月的自行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5.3万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工作实施指南(试行)》,依托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比对大数据平台与企业生产用电数据,通过数据分析,辨假识真,精准查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行为。

  

  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排查

  

  南平浦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生产

  【典型案例6】

  南平邵武多措并举斩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链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9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下沙镇一汽修厂有人出售废机油给无证收购商。邵武生态环境局立即安排部署,制定了调查核实方案,为防止惊动现场交易,安排使用无人机进行取证。通过使用无人机对下沙汽修厂进行航拍,录制机油装车过程,锁定车辆信息,掌握运输车辆去向。邵武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分头开展调查,查实下沙汽修厂王某毓将废机油销售给无证经营者施某莲,再通过运输人员张某新将废机油倒卖给某石子厂潘某云,潘某云将购买的废机油作为石子厂机械设备润滑使用,之间存在完整的销售、收集、运输、购买废机油链条。

  二、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8月29日交易的8桶重量1.65吨废机油及9月2日完成交易的5桶重量0.281吨废机油实施查封扣押。下沙汽修厂王某毓、无证经营者施某莲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拟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案例启示

  无人机列装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进一步丰富了生态环境执法办案手段。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无人机高空录像取证,弥补了涉嫌非法交易场所无监控视频的缺陷,为下一步调查取证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无人机航拍影像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111/t20211129_57831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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