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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刚毅建材经销部 津市环罚字〔2021〕63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字2021〕63号

    

  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刚毅建材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03MA08UH7L0B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

  经营者:杨志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对天津津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茂天津河东一热电项目二期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该施工工地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茂天津河东一热电项目二期施工工地有一台日立牌(HITACHI)柴油挖掘机(机械型号:EX60-3,机械编码:10S-44650)正在作业,经调查,你单位为该柴油挖掘机的使用人。经对该柴油挖掘机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津环监(监)7-2104010-4号)显示该柴油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为2.48m-1  ,属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发〔2018〕33号)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发〔2018〕33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津环监(监)7-2104010-4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55号),告知天津津辉置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天津津辉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向天津津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文件,天津津辉置业有限公司于当日签收。

  天津津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天津津辉置业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我司既非涉案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也非实际使用人,不存在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对我司的违法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

  2.关于拟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我司并非违法责任主体,那么基于违法认定给予罚款处罚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如后续需进一步针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处罚,我司也建议进一步查清涉案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标识核发情况及原始排放检测结果,并综合考虑其对相关条例的了解程序以及违法的主观性等方面,适当降低处罚标准。恳请查清事实,撤回违法认定及拟处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字〔2021〕55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津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34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年8月20日)等证据为凭。  

  2021年8月25日听证会结论:同一违法行为既符合地方法规又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按照上位法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刚毅建材经销部处五千元罚款。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ZF8003/XZZFGS6/202110/t20211025_5662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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