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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54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4号

   

  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38943N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工业园11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北机加工车间正在进行补焊作业,焊接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未按照规定使用焊接烟尘净化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4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在环保设施方面投入四五百万,这次检查过程中,有一定失误,当时没有使用环保设施,请考虑客观原因予以减免。

  2.民营企业属于微利,企业也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自从2012年企业为环保投入了大量的财力,5万元处罚额度较高,利润太低。造成的环境污染较小,(企业)认为处罚额度较高。

  3.这个设施确实难以放到一起,放到一起也不能达到效果。这个只能解决有无问题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6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2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6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3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0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4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4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4月29日)等证据为凭。  

  听证会处理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罚款二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9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5/t20200512_37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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