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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53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3号

   

  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0359288P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南北辛庄立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和2#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1#和2#燃煤锅炉配套的净化设施排放出口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进行现场监测。2019年11月25日的《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911034-12号)显示:你单位1#和2#燃煤锅炉配套净化设施排放出口的二氧化硫测定结果为131mg/m3、氮氧化物测定结果为218mg/m3。上述测定结果均超过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 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911034-12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日期:2019年11月22日)、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1月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4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2019年11月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来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做了采样。一周左右出了不达标的报告,后来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我们看到了《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911034-12号)的数据报告,前三组差距不大,第四组数据问题很大。前三组数据很平稳,第四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数据超标。按照正常流程可以判定我们超标。我们自己也有监测的资质,我们第四组数据超标,我们想争取做一次复测。我们自己也做了复测,监测结果是达标的。当时我们也考虑是不是药剂没有加到位,所以出现超标的结果,但是二氧化硫我们是手动加药、氮氧化物是自动加药,同时超标是不太可能。我们也是给民生企业供热,企业的效益也不太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1号)告知拟处罚我单位30万元,企业较为困难。我们把之前的比对的监测数据和同时同点位的数据也都提供了,听证会也可以看下。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3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4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5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6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1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4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4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4月29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4月29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9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5/t20200512_37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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