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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可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50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0号

   

  天津市可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94955510E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区6号路南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学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挤塑工序1#、3#、4#、5#、6#挤塑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1.挤塑工序配套的光氧催化净化处理设施未开启;

  2.挤塑工序车间内有一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一扇窗户处于半开状态,两扇窗户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可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项目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2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年3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司已积极配合整改完毕。经管理人员检查除尘器,光氧机开启,门窗关闭后,再进行作业。并指派专员定期检查环保设备是否正常运作,及时更换UV灯管,过滤棉以及线路。

  2.我司对此事认识不彻底,并不是故意所为。一开始我公司对作业时未开启环保设备,窗户处于半打开状态并不是有意行为,是管理人员没有做好本职工作,没有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在贵局的指导下,我司已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给环境造成污染,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感谢贵局给我司发展提出如此宝贵的意见。

  3.当下疫情的难处。由于疫情当下,目前市场实在不景气。原材料上涨,需求量下降,工人难找,再加上房租和防疫必需品的支出,我司确实寸步难行。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规定经营,通过此事,我司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完毕。我司目前确实经营困难,利润薄弱,寸步艰难,恳请贵局领导能对我司酌情处理,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35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结合疫情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有关精神,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4/t20200403_37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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