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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玄星电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55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5号

   

  天津玄星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773224X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传字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哲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注塑工

  艺生产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被检查厂区共有26台注塑机,现场检查时编号1、编号2共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编号4、编号18共计2台注塑机正在调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注塑工艺配套的风机正在运行,但光催化氧化+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通电;

  2.注塑车间的大门及2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玄星电子有限公司年产600万件塑料零部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5月1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19年为尽快满足津南区海尔工业园区的海尔洗衣机供应链,把一直停工停产2年之久的待件产品仓库的老厂重新规划,于今年10月份开始逐步整理整顿车间及仓库,11月开始把所有设备及设施整顿、调试、维修、保养。12月开始正式启动车间及办公室。

  2.2019年11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入院检查时,现场我们26台设备中,2台在调试试生产阶段,1台上模具阶段,1台正在维修。当天早上是长期停工状态下的调机、试机,车间维修人员将室内的环保设备总开关开启、风机开启,但是没有来得及检查室外的光氧设备开闸状态。

  3.现场检查时也能看出来设备是刚刚开的,设备都没有温度。我们不是故意不开启,我们是正在逐一排查过程中被检查部门检查出来的。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我们是为发展的高标准化的企业。去年因为海尔急于让我们投入设备,投入的设备和环评手续是同步进行的,我们津南区先有罚款再走手续,所以之前有一笔罚款,去年政府有一个38.5万没有拨款。光催化氧化设备没开启是我们管理的问题,给我们一个改正的机会,今年企业太难了,去年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研发项目我们也投入几百万,我们是踏踏实实想做好企业。公司处于长期停工停产阶段,刚刚重新拾起来检修设备,试生产阶段,望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警告机会,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1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6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3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4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6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3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5月1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5月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5月22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5月22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30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6/t20200610_37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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