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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家(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08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08号

   

  佰仕家(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3710772B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南鑫港五号路与达港南路交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号喷漆房正在生产,1号喷漆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箱体内无过滤棉和活性炭,过滤棉放置在箱体外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10月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于1号环保设备未安装活性炭和过滤棉,过滤棉置于箱体外的申辩意见是:贵局来检查当日早上车间刚刚安排人员进行完底漆房环保设备的日常清扫工作,但是由于负责清扫的工作人员是新入职的员工,清扫完后忘记把活性炭和过滤棉安装上去。虽然漏装活性炭和过滤棉的现象属于个人的工作失误,但是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来说却是大问题。我司深深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刻对此次事件的当事人做出了严肃的处理,并及时开展对车间工人的岗位责任教育和培训,今后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2.对于提到的4号环保设备内UV光氧催化设备内60根灯管覆盖大量的漆渣,不能正常发光的申辩意见是:在环保设备厂家提供的使用手册上第七条第2项写的:每隔1个月或视用户现状而定,定期清理粉(灰)尘,打开设备电源箱对灯管表面清洁粉尘,然后安装复原。针对实际情况,我们对环保设备的UV灯管规定的清理周期是一周一次。贵司人员来检查时,我们灯管的清理时间是在一个周内的。就此情况我们特意咨询了环保设备厂技术员,他们解释说UV灯管只要是工作状态下很容易附着漆渣,即便是头一天清理,第二天工作时也会马上有漆渣附着表面,虽然有一定的漆渣附着表面会导致UV灯光变暗,但是在一周之内并不影响UV紫外线光束对恶臭气体的分解,完全能让环保设备正常工作。

  3.公司是2014年成立的一家小型家具厂,每年的利润也是十分单薄的。在2016年时,就遭遇政府部门未提前通知我厂搬迁,对所谓的违章厂房进行强拆,迫使我厂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在一周内从东丽区搬迁到津南区辛庄镇,由于临时仓促搬家导致我厂半年后才恢复正常生产。2018年初,为了响应国家环保要求,公司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前前后后又投入200万元左右改造厂房、购买环保设各、做地下水检测报告、环评检测报告。历经半年停产整改和安装设备,终于在2018年10月份验收合格才正式投入生产,本以为可以大刀阔斧的生产,减少上半年的停产损失,没想到在2019年4月,刚刚使用不到半年光氧环保设备发生着火,给公司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经消防部门和安监专家鉴定起火原因属于环保设备厂家产品质量不合格,(消防局认定结果:《火灾事故认定书》(津南应急消火认字〔2019〕第0022号))我公司就此事与环保设备厂协商未果正在依法走法律流程。火灾后,在辛庄镇安监专家的大力帮助下,我厂又投入大量资金,重新购买新的合格的光氧环保设备,又经过一个多月的安装和调试,所有的环保指数合格后,这套新设备的才投入使用。

  4.对于一个刚刚成立5年多的小型企业,就历经种种困难,在市场大环境如此不景气、而生产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当下,我们每天都感到如履薄冰,一没有经济实力,二没有环保局专门的技术支持,三更是得不到政府的扶持,想让我们在短期内走上的环保发展之路确实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虽然我们仅仅是一个小型的下游工厂,但也肩负着80多名工人的就业问题,承担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努力为高速发展的中国制造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下游工厂是中国工业的基石,也是中国工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希望贵局也能理解我们这些小厂的难处,多多给予我们帮助和支持,不仅仅是以罚代管。希望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公司大力支持,多指导多监督,免除此次处罚的决定。

  5.我们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从以下方面开展和完善环保工作,一、严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保证环保设备开工率达100%,保证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国内,二、建立环保管理网络,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主持召开生产环保专项会议,三、加强全体员工的环保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四、安排专人定期对环保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政府各部门的帮助下,让我们这些下游企业能够达到让环保与工业相结合,环保与科技相结合的境界。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2号)及其送达回证、2019年10月8日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经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充分考虑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实际情况,主动减轻违法后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直接影响。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0〕3号)等文件,经2020年5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9次集体审议会和2020年5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时党委第7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变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9〕108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

   

   

   


   

   

   

   

  注:1.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9〕108号)作废。

  2.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7/t20200701_37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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