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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56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6号

   

  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00503031E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G3-A3

  法定代表人:金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于2017年10月26日取得《市环保局关于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环保许可表〔2017〕082号),但是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未开展验收监测、未进行公示。你单位2019年进行了17次倒换源活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市环保局关于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环保许可表〔2017〕082号)《新建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6月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对查明的违法事实没有意见,我们是初次经营的单位,我们请求考虑贵局从教育的角度,给予责令改正的机会,而不是直接给予处罚。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需要企业自主验收,我们未验收的行为也是2017年左右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具体如何去做。我们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后,自己编制了自主验收报告。我们的确是不知情、恳请我公司的情况听证会给予综合考虑;

  2. 我单位是偶犯、初犯,我们有相关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也想把环保工作做好,结合工业信息化部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多项扶持政策,为解决中小企业的压力,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发展,对于我们这种新型企业,望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教育为主,而不是直接给予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2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6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5月21日的《申请延期听证申请书》《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22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6月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6月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6月4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6月4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个月内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个月内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销售、使用放射源。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6/t20200615_37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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