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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东气田LD22-1-A13H1等39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乐东气田LD22-1-A13H1等39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4〕4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乐东22-1/15-1气田2座平台实施39口调整井,均为生产井。其中,LD15-1PRP平台利用老井侧钻11口、新钻井6口,LD22-1CEP平台利用老井侧钻22口。同时,对LD15-1PRP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包括井槽、甲板和工艺管线改造,新增1套生产测试管汇和1个井口控制盘等。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成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平台产生的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生活垃圾(符合排放要求的食品废弃物除外)及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各类垃圾、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对现有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海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四)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钻屑排放速率,减少悬浮泥沙扩散的影响范围,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1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1月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11/t20241105_1093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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