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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大气环境违法领域)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案例一】

  大方新光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规检测案

  【案情简介】

  经市监控中心反馈,车牌号为贵A665S9车辆于2022年3月20日在大方县712县道被黑烟车抓拍系统检测到为黑烟车,格林曼黑度为4级。2022年4月19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方新光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和档案发现:2022年2月14日,贵A665S9机动车在大方新光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机动车从视频45秒(16时40分28秒)开始冒黑烟直至检测结束(16时42分39秒)。然而大方新光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为合格,检测报告编号:5205210622140852581377。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规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检测是控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通过黑烟车抓拍系统发现黑烟车,再到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开展调查,发现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违法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执法,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形成有力震慑,对提升空气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二】

  赤水市航运公司采用露天切割、焊接作业,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赤水市航运公司位于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交通局外新港码头的临时船舶建造点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临时船舶建造点采用露天切割、焊接作业,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采用露天切割、焊接作业,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各种临时作业单位污染防治意识淡漠,以为不是长期性工作就忽略了对挥发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治理。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够有效警示违法企业,提高企业法治意识,保障群众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案例三】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福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观山湖分局调查发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福页岩砖厂在页岩烧结砖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福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加强重点面源污染环境监管,加大重点面源污染企业日常监管力度,加大重点企业现场检查频次,注重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四】

  贵州永润天泽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永润天泽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贵州永润天泽化工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受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永润天泽化工有限公司大气进行监督性监测,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全程参与检查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贵州永润天泽化工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中汞及其化合物折算浓度均值为0.0712毫克/立方米,超标0.424倍。非甲烷总烃均值为477毫克/立方米,超标2.975倍。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中氯化氢均值为0.204毫克/立方米,超标0.02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处罚款43.8万元。

  【案件启示】

  在监督性监测中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及时作出停产整治决定,制止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督促违法企业完善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3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dlyxx/zfjd/202303/t20230323_78709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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