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委托书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单位名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单位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可职务:厅长
被委托方: 单位名称:贵州省环境监察局
单位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田获职务:局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将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行使,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开发区(园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
(二)组织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三)组织ODS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
(四)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现场检查。
(五)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现场执法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组织开展全省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和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
(六)组织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和生态环境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检查,参与“绿盾行动”现场检查。
(八)组织开展土壤污染和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现场执法。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禁养区现场执法检查。
(九)组织开展涉危涉重和医疗危险废物的执法检查。
(十)负责由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纠纷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省级环保举报热线的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网络舆情调查处理。
(十二)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开展跨区域、流域的执法检查活动,参与区域、流域联防联控。
(十四)负责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权责清单、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清单明确的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十五)参与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的现场执法检查、调查。
二、委托权限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生态破坏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纠纷和网络舆情的调查。
(三)对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涉及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执行、结案及归档管理。
(四)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导致案件错误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的违法行为被相关国家机关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按照规定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执法文书等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需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要求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制作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委托时间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25年3月15日前由委托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事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双方可签订补充委托协议,补充委托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持一份,存档三份。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dlyxx/zfjd/202304/t20230412_79001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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