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3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黔西县建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执法人员对黔西县建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1.贵A537**(柴油车)尾气检测视频显示,插入排烟管的采样长度达不到40厘米,现场检测人员发现后,未对车辆重新检测,即结束采样过程,判定合格;2.贵F3D2**、贵FD45**、贵F138**三辆使用双怠速法检测的小型汽车档案,未记录使用双怠速法的原因,负责人均未签字,档案显示检测合格;3.贵F199**、贵F224**、贵F228**、贵F186**四辆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档案,未记录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的原因,负责人均未签字,档案显示检测合格。该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处罚款1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案件启示】
该公司作为检测机构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从中获取利益。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仔细寻找证据,认真分析案情,依法惩处了违法行为。
【案例二】
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转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黔市监移送〔2023〕9号)移交织金县山水汽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查川FSZ6**、贵FSH7**、贵ASY1**车辆为双排气管,检验时只插一根采样管,导致数据的不实。”线索。2023年9月19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山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登录毕节市移动源排污监控平台调阅该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图片、视频,发现车牌为川FSZ6**、贵FSH7**、贵ASY1**车辆均为有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汽油车,但是该公司在对上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仅对其中的一根排气管进行采样;调阅该公司出具的上述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结果均为合格。该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处罚款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毕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优化执法方式,强化“视频监控”追踪实现精准溯源,现场及时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强力打击检验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的主体意识。
【案例三】
贵州省乾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贵阳市移动源排污监控平台”抽查检验数据时发现,贵州省乾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3月30日对贵A0423**机动车(柴油车)进行了检验,通过检验照片及视频显示,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插管深度未达到400mm。2023年6月21日上午,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实,确认该车在检测过程中插管深度未达到4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依据根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移动源污染的“最后一道闸门”,若其检验过程弄虚作假、不按技术规范操作,那么排放检验便形同虚设,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必将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污染。本案是通过移动源排污监控平台抽查数据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一起非现场执法案件,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发现弄虚作假线索。严厉打击了“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让企业时刻保持“违法成本高”的警惕性,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自觉守法成为新常态。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dlyxx/zfjd/202311/t20231109_83056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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