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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领域)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在坚持严的基调同时,推行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对无主观过错,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落实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充分发挥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实现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个轻微免罚执法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3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建设的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保项目)已建成8号矿热炉尾气综合利用项目发电机房,安装了20台济柴环能公司560GF2-M型内燃机(主要燃料为CO),相应配套管线未完全安装完成,但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12月1日现场核实,该公司建设的尾气综合利用项目已停止建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规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独山金孟锰业有限公司在执法部门告知其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没有对环境造成明显危害,因此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服务+监管”方式,企业吸取教训,环保主体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主动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更能够自觉敬法、守法,降低违法风险。

  【案例二】

  织金县珠藏镇谌家坝石灰岩矿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7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珠藏镇谌家坝石灰岩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工业场地有部分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查,堆放面积为9平方米。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该矿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3年10月20日现场核实,该公司已将露天堆放的砂石转运至半封闭大棚内,完成了整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织金县珠藏镇谌家坝石灰岩矿属于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纠错行为积极,未造成危害后果,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在保证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也体现了执法温度。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dlyxx/zfjd/202311/t20231109_83056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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