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及自动监控领域)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5个危险废物及自动监控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梁某某、李某某、贵州双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称经开大队)接群众举报,嫌疑人梁某某、李某某从经开区(小河区)非法收购废机油后,涉嫌非法贮存、处置和销售,经开大队立即按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启动司法联动,由公安机关禁毒大队生态专班抽调2名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形成案件研判报告。一伙以梁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从贵阳市经开区、南明区、观山湖区4S店及汽修店收购废机油非法处置后销售,贮存、处置、销售废机油的数量多、金额大、涉及范围广(贵安新区、贵阳市经开区、贵阳市南明区)。后经由贵阳市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召集贵阳市公安局生态分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执法大队、南明区执法大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为提高执法效能,有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一举打掉环境违法犯罪相关窝点及产业链,成立贵阳贵安2023联合执法及司法联动专案组(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专案组于2023年6月6日开展联合行动查获非法处置废机油窝点3处,涉案物资达56.975吨。
经查,梁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回收来的废机油装在自有轻型危化品运输厢式货车上的塑料吨桶内及租用的民房内,利用自备装置,采取沉淀、油渣分离、油水分离等处置手段,对废机油进行非法处置后向外销售;贵安新区贵州双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打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旗号,超出收集、贮存经营资质范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以沉淀、过滤方式对废机油进行处置,以达到油水分离、提高废机油纯度获取暴利的目的。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9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刑事拘留5人批准逮捕,现已对5名嫌疑人执行逮捕。
【案件启示】
此案通过公安机关提前参与摸排废机油非法收集散户,顺藤摸瓜锁定整条废机油收集、转移、处置企业链条,一举打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3处相关窝点及产业链,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且公安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还发现相关上游售油人员,将进一步调查处理,该案件办成了污染环境犯罪全链条、全流程、体系化的典型案例,对从事危险废物非法收购、贮存、处置行业相关人员形成教育震慑,促进危险废物管理更加安全、规范,彰显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二】
贵州筑洁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执法人员在黔西市水西街道水平社区1组黔金路左侧蒋某场地上检查时发现。贵州筑洁能源有限公司的丁某某、唐某某、刘某、张某某四人正在将贵JA40**危货车上装载的废油桶抛扔至黔西市水西街道水平社区1组黔金路左侧蒋某场地上。经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阻止后,张某某、丁某某、唐某某、刘某四人立即停止了抛扔废油桶行为,车厢内有32个废油桶,现场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省内)显示,该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产生单位为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承运单位为贵州祥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单位为贵州筑洁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6月2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执法人员对倾倒的废油桶进行称重,共计5.36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机油桶已明确为危险废物,贵州筑洁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明知故犯,挑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底线,必将付出代价。
【案例三】
吴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贵阳市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位于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扁坡组195号存在一个废矿物油收集、贮存、销售点。贵阳市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机关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收贮点现场停放有一辆小型厢式货车,车内安装有1个铁制储油罐、1套提取泵等收集工具,铁制储油罐内存放有少量废矿物油。经现场调查,该收贮点为吴某某所有,现场提供不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委托贵州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吴某某收贮的废矿物油进行取样送检,鉴定结果为属于危险废物。经对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得知,吴某某从2019年至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长期非法从事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销售经营等活动,估算达三吨以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销售经营等活动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合作,针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违法行为,形成打击合力,第一时间连夜突击审问,精准锁定违法行为,获取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及公民引以为戒,健全自身生态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化处置危险废物,严禁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务必知法、敬法、守法,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践行者、捍卫者和维护者。
【案例四】
遵义新蒲新区同润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省监控中心问题线索:遵义新蒲新区湘江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有人员进出自动监测站房,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干扰,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接问题线索后,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赴涉案污水处理厂开展调查。在省监控中心现场指导下,通过调阅监控视频、还原指认现场、现场问询和监测取样等方式,连夜进行调查取证。查实该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人员在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后,多次进出监测站房擅自转动监控摄像头规避监控,通过采用替换样品方式干扰采样监测的违法事实。其行为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第三方检测辅助执法挖掘异常线索,省市县三级联动,从严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体现了“环保铁军”组织有序、配合密切、打击精准的工作作风,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达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强化了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底线,确保重点污染源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作目标。
【案例五】
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出贵阳市开阳县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硫精砂制酸车间尾气排口二氧化硫数据恒值和涉嫌虚假标记报警。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调取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在监控平台报告2023年2月26—27日公司生产设施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月26日10时—27日8时的23个小时内,有22个小时二氧化硫浓度时均值接近0mg/L或直接为0mg/L。为核实数据恒值和涉嫌虚假标记报警原因,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调取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上传的参数状态和自动监控站房视频记录,发现2月26日21时59分至27日9时12分,该公司操作人员多次进入站房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手动切换为维护状态,期间二氧化硫、氧含量上传监控平台数值为零,但烟气流量、烟温数值同正常生产状态时相同,存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嫌疑。
2023年2月28日,为提高办案质效,从严从快侦办案件。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会同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进行案件会商,对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前沟通协调,达成共识。随后3月1日至3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开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因污染防治设施陈旧落后、运维水平低下,部分工况下难以达标排放,为避免排放数据超标,该企业操作人员将生产工况标记为停产状态同时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维护状态,实际上该公司正常生产且并未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维护工作,该公司以虚假标记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6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智慧监管体系建成前,该案出现的以虚假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产掩盖真实超标的违法行为,常因现场检查时,违法行为已停止,相关证据已灭失,发现难、取证难。体系建成后,大数据分析平台通过综合分析污染物排放数据、数据标记、自动监控设备上传的参数状态、运维电子台账等监控信息自动判断异常情况,发出异常线索报警,执法人员通过平台非现场采集固定人员操作视频等,形成违法证据链。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平台实现精准监管,非现场执法能力大大提升,使现场检查时直入主题、有的放矢,实现精准打击。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dlyxx/zfjd/202311/t20231109_83056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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