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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煤改电二期(库车-阿拉尔-巴楚段)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煤改电二期(库车-阿拉尔-巴楚段)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阿拉尔750千伏变电站工程

  阿拉尔750千伏变电站位于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团11连连部西北5.11千米处,本期新建2台1500MVA主变压器,配置2组60Mvar低压电容器,4组60Mvar低压电抗器;750千伏出线2回,分别至库车变1回,高压电抗器1×210Mvar;至阿拉尔变1回,高压电抗器1×300Mvar。220千伏出线5回。新建一座主变事故油池,容积为130立方米;一座高抗事故油池,容积为60立方米。站内新建污水蒸发池,容积约1000立方米;新建雨水蒸发池,容积约3375立方米;变电站总用地面积9.96公顷,围墙内占地面积9.02公顷。

  (二)新建库车-阿拉尔75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

  新建库车变电站至阿拉尔变电站750千伏架空线路,线路途径阿克苏地区的阿克苏市、库车市、新和县、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路径全长210.7千米,单回路架设。

  (三)新建阿拉尔-巴楚75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

  新建阿拉尔变电站至巴楚变电站750千伏架空线路,线路途径阿克苏地区的阿瓦提县、柯坪县、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喀什地区巴楚县,路径全长289.4千米,单回路架设。

  (四)扩建库车750千伏变电站工程

  库车750千伏变电站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阿格乡,本期扩建高压电抗器1×300Mvar;低压电容器2组60Mvar。750千伏出线1回。

  (五)扩建巴楚750千伏变电站工程

  巴楚750千伏变电站位于喀什地区巴楚县西北方向的三岔口镇,本期扩建750千伏高压电抗器1×360Mvar;低压电容器分别1组90Mvar和1组60Mvar。750千伏出线1回。

  本项目总投资约3134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279.38万元,占总投资的1.05%。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意见。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电磁环境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工频电场强度低于4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低于100μT。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并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类别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阿拉尔750千伏变电站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变电站围墙外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污水蒸发池收集,冬储夏灌,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在站内临时堆存,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旧蓄电池暂存于变电站内设置的移动式危险废物暂存仓,最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库车750千伏变电站、巴楚750千伏变电站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

  (四)严格落实输电线路所经过红线底线区域的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调整塔基位置,保证地表水体一档跨越,严禁在环境敏感区设置施工营地,加强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补偿措施,做好林地植被恢复、水土流失防治、环境监测等措施,开展线路工程环境监理,并将监理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尽量减少对耕地和林地的占用与破坏,对临时占地及时进行恢复。施工期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兵团生态环境局,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接受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兵团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9/840bc8e19a5141f2a83e460c36f3af5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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