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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拉山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收转运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1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阿拉山口金港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阿拉山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收转运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阿拉山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收转运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阿拉山口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西侧,距离阿拉山口市5.9千米,不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2°31′40.930″,北纬45°6′54.240″。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包括2台医疗垃圾热解焚烧炉(一用一备);2.储运工程包括医疗废物暂存冷藏库、医疗垃圾运输车等;3.公辅工程包括供排水、供热、供电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等污染防治工程。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采取热解焚烧工艺,主要收集处置阿拉山口市全市范围内产生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本项目总投资8015.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7.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59%。

  二、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阿拉山口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收转运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3〕139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51号),该项目符合自治区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热解焚烧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布袋除尘工艺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冷藏暂存间废气采用封闭、微负压操作经风机收集后进入二燃室焚烧,在二燃室停止运行情况下,采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烟气须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采用采用地埋式,加盖密闭,加强绿化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及土壤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车辆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周转箱清洗水、软化装置废水均排入厂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采用“格栅+调节池+絮凝沉淀池+厌氧池+好氧池+砂滤池+消毒池”工艺)后,废水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相关限值要求后,暂存于废水暂存罐内,定期清运至阿拉山口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清运至阿拉山口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置。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池、污水管网、焚烧车间、危废暂存间、储油间、清洗消毒间、医疗废物冷藏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严防运营期重金属烟尘、酸性气体、二噁英废气通过大气沉降对土壤产生影响以及事故状态下废矿物油、污水处理设施泄漏,通过地面漫流或垂直渗入对土壤造成污染。厂区须设置土壤跟踪监测点位,定期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各类有效降噪措施,如选择低噪声设备,声源机组均设置减振底座,基础与设备采用橡胶弹性隔振等。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阿拉山口市垃圾填埋场处置。炉渣、飞灰须经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清运至阿拉山口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检测不合格的须交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滤袋、废矿物油、废活性炭、脱酸废渣、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废转运箱、废劳保用品进入本项目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风险防范设施日常监测维修;修订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

  四、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

  五、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8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9/9886fd70ff854447a295703d95d859d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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