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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洛浦县提高粮食产能杭桂镇北片区新建临时水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洛浦县灌溉用水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2023年洛浦县提高粮食产能杭桂镇北片区新建临时水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23年洛浦县提高粮食产能杭桂镇北片区新建临时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和田地区洛浦县,在洛浦县杭桂镇北侧的绿洲外围荒漠区,距洛浦县城区约20公里。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杭桂镇一期增地1.66万亩范围内布置机井22眼,井深平均为130米,井径700毫米,井壁管采用377毫米的钢管;架设10KV电力线路22.68公里;地下水井均安装计量设施及水泵控制装置;配套建设水泵、启动箱、变压器、过滤器管理房等。过滤器、施肥罐、地下水灌溉管网工程均由《洛浦县2023年粮食产能提升工程杭桂镇片区田间建设项目》单独立项建设,不在本工程之内。项目永久征地面积约4.03亩,临时征用地面积为34.9亩。项目总投资1625.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占总投资的3.8%。

  二、根据新疆广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2023年洛浦县提高粮食产能杭桂镇北片区新建临时水源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57号),该项目符合自治区和和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恢复计划及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地表扰动,采取严格的防沙治沙措施,及时拆除临时工程设施并恢复施工迹地,做好施工后的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工作。及时清运并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合理处置污(废)水和弃土(渣)。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洗井废水、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及道路的洒水降尘,严禁排入水体;沉淀池中干化泥浆清运至洛浦县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污水依托租住乡镇现有防渗旱厕,不外排。

  运行期设置地下水水位及水质实时监控网,一井一策设置取水台账,如实记录各机井的取水量,严禁地下水超采行为,杜绝地下水污染事故。在集中灌溉期加强对项目区及周边的灌溉井监测频次,实时掌握地下水抽水情况,科学规划抽水量并采取错峰抽水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由于集中开采导致的掉泵现象。加强对施肥罐区域防渗措施及日常巡查,避免罐体跑冒滴漏风险。地下水开采须符合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要求。

  (三)做好工程相关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缩短施工周期,减少施工场地的工作面;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辆,加强对进出场道路及场内扰动区域洒水,保证表面湿度,减少起尘量。临时弃方和弃渣采用防尘网进行遮盖,减少扬尘,并及时回填、综合利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长时间使用高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清运至杭桂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废弃泥浆和钻井岩屑施工过程中泥浆重复利用,随用随配,剩余少量泥浆(含部分岩屑)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洛浦县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弃土渣临时堆放,并采取苫布遮盖、洒水抑尘等措施,用于取水泵站的地基填方或清运至洛浦县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废料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清运至洛浦县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加强机井管理工作,防止地下水超采致使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防止外环境对项目区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本工程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本工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须控制在和田地区洛浦县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内。项目取水应获得水利部门取水许可。

  七、本工程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中心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9/6506fa5fb2084b7aa7279746ab2345a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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