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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密市瑞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尾亚钛铁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2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哈密市瑞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哈密市瑞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尾亚钛铁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哈密市瑞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尾亚钛铁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哈密市伊州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4°21′00°,北纬41°46′3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利用原有7号露天采场,加大7号矿体开采规模,将开采规模由5万吨/年提高为12.5万吨/年。本项目只涉及采矿产能变化,其他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及环保措施都依托原有工程。项目总投资256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0.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1.3%。

  二、原有矿山所属哈密市东源矿业于2007年取得原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哈密市东源矿业公司尾亚钛铁矿5万t/a采矿,9万t/a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地环审批字补﹝2007﹞60号),批复采矿产能为5万吨。你公司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新增7.5万吨采矿产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未批先建”。同时,配套环保设施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正式投入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未验先投”。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你公司应增强守法意识,积极整改,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根据新疆天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哈密市瑞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尾亚钛铁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60号),本项目符合哈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用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开采方案,避免或减少对原始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科学合理组织开采活动,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的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剥方法进行开采;加强开采管理,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清理不再使用的设施设备,对废石要合理堆放、加大综合利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环保意识,严禁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采场外围应设置铁丝围栏和警示牌,并严密监测边坡岩体稳定情况,做到提前预防,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要求同步编制本项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按方案要求进行生态恢复与治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采坑涌水经集水池收集后由水泵泵至涌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的降尘洒水水质标准要求后供生产、洒水降尘以及生态恢复;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C级标准后,采用洒水车拉运用于生活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恢复,不进入地表水体。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开采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爆破采用多排孔微差爆破方式降低爆破产尘量,爆破区域内洒水抑尘;鼓励使用低能耗、高效率燃油设备和车辆,加强日常检修和维护保养,优化运输方式,降低降低物料装卸高度并设置挡板,控制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装载量,缩短物料运输距离,车厢加盖篷布遮挡;矿石堆场区域采取喷雾洒水或喷洒表面覆盖剂,废石堆场实施多台阶分层压实、坡面防护等措施。采取措施后废石场边界颗粒物浓度应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限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爆破管理,合理安排爆破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消声器;合理安排车辆运行时间,控制车速。采取措施后施工期和运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项目开采产生的废机油优先用于设备防腐,多余部分须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采矿废石应集中堆放,做好堆放期间管理,闭矿期将废石优先用于回填露天采坑,剩余部分应分层压实堆置在废石堆场,并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年)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规范管理危险废物。

  (六)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运营期将采矿生产对矿区地下水的保护列为铁矿开采生产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壤及生态的长期动态监测计划,定期进行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监测,减轻对周围生态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代老”整改措施,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材料存档备查,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尽快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

  七、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5/250eb3428e7744929576a3c4d0c239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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