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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碳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碳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2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碳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碳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碳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碳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碳基新材料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区北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25′31.68″,北纬44°17′17.1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以石油焦、沥青等为主要原料,经煅烧、配料、成型、焙烧、机械加工生产炭质导电材料。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煅烧车间新建4台8组32罐煅烧炉;焙烧车间新建2台焙烧炉;中碎成型车间新建破碎筛分、磨粉、配料、混捏、成型、冷却及贮存等设施;返回料处理车间新建破碎机等设施;石墨化车间新建2组石墨化炉,每组10台;机加工车间新建2台电极加工机组等。2.贮运工程,新建1座全封闭石油焦转运站;新建1座沥青转运站;新建1座固废暂存间及1座危废暂存间等。3.辅助工程,新建1座余热热媒锅炉房,内设2台2.3兆瓦余热有机热载体加热炉、2台3.5吨/时余热蒸汽锅炉及软水制备装置等;新建1座空压站,新建1座天然气调压站及配套维修车间、综合办公楼、宿舍、食堂等。4.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供电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4826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5%。

  二、根据新疆盛源祥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碳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碳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39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27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煅烧炉废气经“DSNCR脱硝+余热锅炉+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处理,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煅后焦出料、煅后焦输送粉尘、焙烧填充料上料粉尘、填充料上料及加工粉尘、机加工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石油焦转运破碎粉尘,返回料破碎粉尘,储仓上料粉尘,煅后焦储仓物料输送粉尘,石墨碎储仓物料输送粉尘,生碎、机加碎、焙烧碎储仓物料输送粉尘,煅后焦中碎、筛分粉尘,石墨碎中碎、筛分粉尘,生碎、机加碎、焙烧碎中碎、筛分粉尘,配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混捏成型废气经“炭粉吸附+布袋除尘”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沥青烟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焙烧炉烟气经“DSNCR脱硝+炭粉吸附+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处理,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沥青烟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石墨化炉废气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电除尘”处理,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沥青储运废气经“电捕除尘器+RTO焚烧”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循环系统排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脱硫废水进入浊循环水系统利用。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区及浊循环水系统冷却水池、沥青转运站、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污水管网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运营期碳排放主要来源为燃料燃烧、净购入电力。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九)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环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4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5/239ddf115b954ab2869ebc354202a7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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