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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第七批:【深圳】深圳市光明区查处偷排含重金属工业废水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键词】暗管偷排、含重金属废水、环保配套措施

  【摘要】光明管理局日常巡查发现某五金公司存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工艺、向土壤排放含重金属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企业的研磨设备实施了查封,并处罚款肆拾肆万元整,同时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通过多样化举措严厉打击了恶意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生产。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厂房外与员工宿舍楼交汇处的铁皮棚内设有一台滚筒研磨机、一个装有清洗剂的胶桶,一根软管连接自来水水龙头对研磨工艺产生的研磨废水进行冲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地面,并流入研磨机旁花坛处渗坑。经现场管网核实,渗坑内无管道和雨水篦子。采样人员对该单位研磨机旁地面积水处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地面积水的水样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302mg/L、总镍为0.29mg/L、总铜为18.2mg/L、总锌为19.4mg/L、总磷为1.54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总则第十四条,镍、铜、锌属于A类污染物。

  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的生产加工,主要工艺有折弯、冲压、打磨、喷粉等,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该单位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增设研磨工艺,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工艺。2022年7月4日,光明管理局对该单位1台研磨机实施查封。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工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章§2.1“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限期内补办环评批复的或限期内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的-罚款9万”的规定,光明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玖万元;

  该单位通过暗管、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1.19“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的-情节一般-简化管理-环境敏感区或特别控制区-A类污染物(除有毒有害物质)-罚款35万”的规定,光明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叁拾伍万元。

  2022年9月29日,光明管理局综上两项合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1月4日,光明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光明公安分局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是综合运用配套措施,多措并举打击违法行为。本案中,光明管理局充分《环境保护法》相关配套措施,打出“查封+罚款+移送公安”组合拳,依法追究涉案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了恶意偷排含重金属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也对同样存在侥幸心理、暗中违法的企业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二是加强执法与普法融合,落实罚教结合原则。很多企业对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的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不了解或不重视。本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企业解读现有环评审批政策,让企业懂生产、知环评、落实环评要求。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企业违法行为的照片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zfcfdxal/content/post_4139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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