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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一)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一)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同防同治要求落实不力。自治区《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提出区域大气污染应进行同防同治。但督察发现,相关市州及部门同防同治工作落实不到位,还存在各自为战、各搞一摊的问题,自治区虽然多次组织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检查,但工作力度不够,实际成效不明显。

  二、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整改目标:

  强化思想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区域环境同防同治、联防联控要求,提高联合执法成效,不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四、整改措施: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区域治理“一盘棋”理念,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区域环境同防同治、联防联控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各级干部主动担当,自觉把大气污染治理责任扛在肩上,对同防同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部门和个人严肃问责,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2.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兵地一盘棋”,更好解决兵地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自治区牵头成立“乌-昌-石”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协调机构,统筹对“乌-昌-石”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监督“乌-昌-石”区域党委政府落实同防同治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规范等。

  3.研究修订《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制定《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二师兵地生态环境同防同治框架协议》,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响应联动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

  4.加强兵地产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建立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建立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政策领域政府间协商机制、战略规划实施协调机制和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实现同区域同政策。

  5.根据相关规定,在“乌-昌-石”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6.启动《兵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进一步明确兵地同防同治责任,明确联防联控机制,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法治保障。

  7.进一步加大部门间、兵地间、区域间联合交叉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联合执法效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完成情况: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兵地相关部门及单位编制了《“乌-昌-石”区域2023-2025年大气污染攻坚战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兵地联防联控联治,推动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兵地相关部门及单位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并于2月17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联合印发;定期召开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兵地协商会议,按照预案兵地共同启动、调整和解除区域重点污染天气预警,2023年以来共同启动红色预警2次。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兵地相关部门及单位编制完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聚焦区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强化五统一要求,形成同防同治新局面。

  (四)兵地发改、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互商机制的通知》,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兵地会商机制,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完成了《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待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

  (六)积极推动《“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并已列入自治区人大2023年立法计划。

  (七)兵地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2023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兵地联合指导帮扶暨联合实战比武方案>的通知》,开展了三轮次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兵地联合指导帮扶暨联合实战比武工作、春节期间大气质量保障工作。

  

  公示时间:2023年3月5日至3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4165496,邮箱:dqhjc@xjepb.gov.cn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416717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ggqt/202303/9a2cf9e3d8c540aca80d880be4e9dc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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