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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二)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二)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区域内一些企业存在超标排污甚至恶意排污现象,监管所需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等管理信息没有实现互联共享。

  二、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整改目标: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地、区域环境监管信息共建共享。

  四、整改措施:

  1.2022年底前建立环境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互通环境监管相关数据。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为依托,兵地、区域共建数据共享平台。

  2.持续推进兵地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对排污单位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打击恶意排污行为。

  五、完成情况:

  (一)全区国控、区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以及各地(州、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已全部接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兵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兵地共享实施方案》(新环监测发〔2023〕1号),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兵团生态环境局互相开放了平台数据共享权限,打通双方网络通道,实现了兵地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等数据的共享。

  

  (二)按月公开《自治区14城市及兵团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自治区96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按月公开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企业名单,按季度公开全区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企业处置整改情况。对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反馈的超标企业、和自动监控超标月报等信息实施闭环管理,通过印发通知、跟踪调度等方式转发各相关地(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目前,各地(州、市)报送调查处理报告51件,涉及超标数据企业的51家,其中立案查处企业7家、责令整改12家。

  公示时间:2023年3月5日至3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4165496,邮箱: dqhjc@xjepb.gov.cn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416717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ggqt/202303/4836ac32c84643758ad7e1a798ed9ac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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