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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保障防疫工作的十项措施》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保障防疫工作的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十三五”以来,医药产业迅速发展,供应保障水平不断增强,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医药产业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提出了助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在此背景下,起草了《十项措施》。

  二、决策依据及目的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医药产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并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十项措施》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建立涉防疫单位和项目服务清单。从联络员制度、项目清单、专人服务等方面提出措施。

  (二)进一步提升涉防疫项目环评服务效能。主动服务,提出“零接触”现场踏勘、“不见面”技术审查、审批绿色通道等,服务防疫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三)进一步提升涉防疫项目排污许可服务效能。从压缩办理时限、开展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服务措施。

  (四)积极推进涉防疫行业清洁生产。从开展清洁生产的条件、纳入正面清单、先进技术和装备等方面提出了服务措施。

  (五)落实涉防疫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对A级医药企业以及列入保障类的承担疫情防控特定任务的医药企业、B级及以下企业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六)加大对涉防疫项目的生态环保资金支持力度。从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优先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在资金项目申报等方面提出的支持措施。

  (七)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足。聚焦医药产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从更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公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类别等信息,有效保障医药企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足和渠道畅通。

  (八)优化涉防疫单位生态环境检查监管方式。对清单内医药企业“非请勿扰”。对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高或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评价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监管模式。特别对环境问题较小的,指导企业立行立改;对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依法减免处罚并督促整改。

  (九)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应急处置机制。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困难角度提出的服务要求。

  (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涉防疫舆情处置。从生态环境领域涉防疫舆情处置角度提出了服务要求。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保障防疫工作十项措施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1/t20230120_4229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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