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审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评审
自2023年起,获得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农村黑臭水体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委托相关单位为项目业主,承担具体工作)在中央或自治区专项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1个月内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上报的实施方案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初审不通过的,项目业主按照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交评审申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从政策相符性、资料完整性、技术路线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在收到实施方案的批复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验收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竣工验收监测、资金审计、整治效果评估等工作,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项目业主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进行环境监测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总体验收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业主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交验收申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收到项目总体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总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村民满意度调查、综合整治效果、项目运行保障措施等。
总体验收有关材料要求及其他事项参照《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环规范〔2020〕4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hjglywxx/trhjgl/t14244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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