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环境执法

关于《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介绍

发布时间:2022-12-25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扩大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领导,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划环评工作中各自履行部门职责。
二是细化规划环评文件内容,注重与“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条例》对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进行明确和细化,进一步明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内容。
三是加强对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要求,新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内容。《条例》对产业园区的范围、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职责、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层级作出了相应规定,为提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质量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是完善环评联动,创设项目环评文件简化条款。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通过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减少环境影响评价章节等方式进行简化。
五是理顺审查流程,强化环评效力。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六是注重环环相扣,避免重复环评。环评文件编制应与规划方案“三同步”,即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为避免市、县两级规划环评冲突,明确规定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是明确适用情形,保证跟踪评价效果。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八是强化监管措施,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将规划环评工作纳入生态环保督察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将该项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

  

  附件: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docx


原文链接:http://hpc.sdein.gov.cn/dtxx/202210/t20221031_411616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