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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茂名石化博贺港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茂名港博贺新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石化博贺港码头〔202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工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博贺新港区东防波堤内侧近口门处,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码头工程、接卸管线工程(含局部管廊架)及配套环保、公辅工程等,码头设计年吞吐量1305万吨。码头工程位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液体散货泊位区,码头泊位长404米,呈蝶形离岸布置,由1个工作平台、2座靠船墩、6座系缆墩和人行桥等组成,工作平台后沿新建1座长48米、宽37米的工作楼。码头主体采用沉箱结构,通过新建长371米管廊栈桥与在建公共管廊栈桥连接。码头平台设置4台输油臂(直径400毫米,3用1备),每台输油臂的接卸能力均为3000立方米/小时。在工程依托的原油罐区建设1座容积不小于7.5万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对港池实施疏浚,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等公用工程。新建2条输油管线,设计直径900毫米、长度5.2公里,连接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和东防波堤根部公共管线。管线铺设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公共管廊架,原油外输系统、港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航道、锚地等依托现有工程。

  工程属于茂名港总体规划(2017-2035年)确定建设的码头,总体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工程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环境风险。工程所在的东部作业区为双堤环抱式布置,码头布置于港池远端,码头依托的公共管廊架拟铺设原油管道等,存在叠加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保护目标主要为海域的渔业资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海洋功能区、养殖区和陆域的居民点等。工程实施后,油轮海难性事故、码头操作性事故及施工船舶碰撞等溢油以及管道原油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等,将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二)生态影响。工程位于南海国家级及省级渔业品种保护区(茂名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南海北部幼鱼繁育场保护区内,工程周边分布有生态保护红线、海洋功能区、自然岸线、养殖区等生态保护目标。港池疏浚作业、水下炸礁、码头构筑物施工扰动海床等将造成底栖生物损失,疏浚引起的悬浮物扩散等将对渔业资源及浮游生物造成损害,对周边海域生态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施工造成的悬浮物影响区域内无鱼类主要产卵场和越冬场分布,工程实施对南海北部幼鱼繁育场保护区、茂名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等影响较小,在采取措施后,总体上不会对周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及养殖区产生不利影响。船舶压载水若直接排放可能导致生物入侵。

  (三)水环境影响。工程对周边海域冲淤环境的影响范围主要在疏浚区域,基本不会改变周边海域冲淤条件,对水动力及冲淤环境影响较小。疏浚作业将导致部分区域悬浮物浓度升高。施工期悬浮物不会对海域环境敏感目标产生直接影响,涉水施工停止后海域水质可较快恢复至现状水平。工程实施后将对博贺新港区水体交换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施工期和运营期各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施工产生的扬尘、依托原油罐区和管线的设备组件及动静密封点泄漏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船舶排放的废气等,将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噪声、废料、生活垃圾等和运营期产生的噪声、清管油泥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茂名港管理部门应统筹考虑港区整体的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加快建立与港区环境风险相匹配的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落实事故应急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建设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建投运时间等,确保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你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对船舶导助航和通航秩序管理,严格执行船舶作业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码头配备溢油监视设备,输油臂配备紧急脱离装置,配备相关检测和报警系统,严格执行输油作业规程等,以实时监控各溢油风险环节。在码头工作平台设置45厘米高围坎,码头若发生泄漏,事故废水全部排入事故应急池处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在管廊栈桥两侧设置与本工程原油管线同等高度的挡墙、管廊架近消防通道一侧设置45厘米高的围坎、管廊栈桥分段建设3座总容积不小于57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等措施,在工程依托的原油罐区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1座容积不小于7.5万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状态下有效拦截和收集各类污(废)水。加强本工程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应急物资库选址,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备充足的应急设备和防火型围油栏、吸油毡、永久布放型围油栏等应急物资,以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响应和处置要求。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海事、港区、企业等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与联动,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鉴于工程周边分布有其他原油码头、输油管线等,海上溢油风险概率增加,你公司应主动对接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应急设备维护保养和物资更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加强区域溢油事故应急能力。

  (二)生态保护措施。水下炸礁采用“先清淤,再炸礁”等施工方式,控制悬浮物影响范围。在施工区域及口门附近采取设置防污帘等措施减缓悬浮物影响。合理安排疏浚作业、水下炸礁及码头构筑物涉水施工作业时间,避开鱼类繁育高峰期(3月至9月),疏浚作业期间开展悬浮物跟踪监测。制定并落实海洋生态补偿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方案,选择合适海域、苗种和时间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增殖放流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按要求配置压载水处理装置,规模不小于800立方米/小时,加强维护管理和跟踪监测,确保船舶压载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先进的疏浚设备和施工工艺,精确控制疏浚范围和深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定期对施工船舶进行维护管理,切实减少悬浮物的产生。妥善收集处理施工期和运营期各类污(废)水,船舶机舱油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近期船舶生活污水、码头区域各类污水等经收集后输送至东区化工码头库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远期接入后方污水处理厂处理。实施分区防渗,对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计及管道防腐设计,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制定并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评估,如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在博贺新港区西防波堤建设明渠过水通道,确保港池水体有效交换。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场地等采取抑尘措施。落实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措施,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落实本工程新增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对管线的设备组件及动静密封点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确保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标准要求。选取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车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高噪声设备布置,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减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料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地方环卫部门处理,船舶垃圾经海事部门同意的相关单位处置,油泥等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公司,北京中交安环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5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12/t20221201_1006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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